•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25-00162
  • 分  类: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5-02-18
  • 标  题: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安政办〔2025〕4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25-00162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2-18
标  题: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安政办〔2025〕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8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54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办事机构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7  镇街区

3运行机制

3.1  联防联控

3.2  监测预警

4应急保障

4.1  应急机制保障

4.2  信息保障

4.3  医疗保障

4.4  应急队伍保障

4.5  技术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与经费保障

4.8  社会动员保障

4.9  预案管理

4.10 应急演练

4.11 宣教培训

5信息报告与评估

5.1  信息报告

5.2  事件评估

6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6.2  分类响应

6.3  应急处置措施

6.4  检测分析评估

6.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6  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责任调查

7.3  责任追究

7.4  总结评估

8附则

8.1  预案评估与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食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制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安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区域食品安全事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省潍坊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省潍坊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省潍坊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处理,无需启动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舆情监测、预警交流等科学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推进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遵从国家潍坊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标准,需潍坊市及以上开展应急处置的,应按规定报国家、省、潍坊市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2.2.1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有关市级领导,市食药安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农安中心、市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粮食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2.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

3)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指挥长

全面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并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启动令、调整令、终止令;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2)常务副指挥长

协助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受指挥长委托,行使指挥长职权。

3)副指挥长

协助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分管领域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

2.3办事机构

2.3.1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参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同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1综合协调组:一般由市食药安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5.2事件调查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影响,认定性质,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处置措施方案或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的,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事件发生地就地成立事件调查组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5.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2.5.4流调救治组:由市卫健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流调溯源等工作,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医务力量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当受危害人员需进行转运救治时,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

2.5.5检测评估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5.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5.7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等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监测、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视情发布信息。

2.5.8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治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科学有效的处置意见和建议,供指挥部和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指挥部要求,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5.9善后处置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等部门参加,指导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如事件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市政府或市食药安办及时报上级政府或上级食药安办,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控、检测中心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健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区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联防联控

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事件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组织实施,抓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3.1.1信息归集

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专项行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上级交办、部门通报等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为产品风险、监管风险、舆情风险三大类,应及时抄告食药安办。

3.1.2隐患识别

根据食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隐患风险识别。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地个案或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隐患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成员单位的隐患信息,首发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区域性、全局性的隐患信息,由食药安办组织综合研判识别。

3.1.3风险会商

1)定期会商。食药安办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会议。

2)紧急会商。经风险识别,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食药安办根据需要即时组织紧急会商、趋势分析和预警交流。

3)会商人员。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时,根据需要可为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食药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包保干部、食品种植养殖者、生产经营者、专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会商内容。通报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3.1.4协调联动

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会商确定的措施,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1)产品风险排除。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风险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采取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级相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2)监管风险排除。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监管风险。

3)舆情风险排除。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拟定发布稿源,明确目标媒体以及发布渠道、要求和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3.2监测预警

3.2.1事件监测

发改、教、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防控体系;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2.2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3

有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食药安办及相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食药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当确定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完全控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食药安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相关镇(街、区)人民政府,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传播不实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相关镇(街、区)和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视情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应急保障                    

4.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4.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4.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4.4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4.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疫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7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4.8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9预案管理

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遇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4.10应急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4.11宣教培训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5信息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5.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外地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5.1.2报告主体和时限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隐患,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或越级上报,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详情。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预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事件单位应当立即向场监管部门报告,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和卫健部门报告。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治病人的有关诊疗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每天将上述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后续收集信息,也应及时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上述条款的“立即”时限原则上是30分钟以内。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1.3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可能涉事食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进展报告: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危害控制情况、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进展报告应每日定时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即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发病和死亡人数、检验检测分析评估情况、追溯或处置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5.1.4报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5.2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6.2分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的,报请潍坊市政府启动,进行处置。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及潍坊市搞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后,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并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先期处置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

6.3.2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3)流调救治组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专家赶赴事发地,对食品安全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

4)事件调查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事件调查组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及时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检测评估组立即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7)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带队,分赴事发地和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8)危害控制组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9)危害控制组及时组织对事件相关食品进行统计,责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紧急召回相关食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

10)危害控制组对确认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责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11)危害控制组视情组织对相关食品扩大抽检,由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12)维护稳定组立即派员维护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13)维护稳定组立即派员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14)维护稳定组立即派员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15)维护稳定组立即派员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6)维护稳定组立即派员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17)新闻舆论组立即收集相关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核准后,及时召开新闻通气会,视情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8)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每日14:00前,将当日工作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编发《处置情况日报》,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9)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其他行政区时,及时报请上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5.2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5.3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终止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权限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调整令并组织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按权限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终止令并组织实施。

6.6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权限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以及产品抽样、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调查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或食品安全责任事,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7.3责任追究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信息影响事件处置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8附则

8.1预案评估与修订

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预案评估,及时分析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及响应标准

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4.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人员名单

5.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格式文本

6.本预案名词术语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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