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25-00394
  • 分  类:市政府;环境治理;农业;环境保护 ;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水务;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5-04-30
  • 标  题: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安政发〔2025〕8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25-00394 分  类: 市政府;环境治理;农业;环境保护 ;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水务;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4-30
标  题: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安政发〔2025〕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30
 

AQDR-2025-0010001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发〔20258号

 

有关镇政府、街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25430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改善和巩固牟山水库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源头预防、过程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畜牧环保新设备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化肥使用量减量

第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通过应用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增效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施用量。

第八条 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控化肥非点源污染。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牟山水库周边500以内,按照250千克/亩的标准免费发放有机肥,推广生态种植。

第九条 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适当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轮作豆类等固氮作物减少氮肥投入,防止氮肥流失。

第十条 鼓励、支持肥料使用者根据土壤养分情况和农作物生长需肥规律,增施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选用缓控释肥、叶面肥等新型肥料,化肥采用少量多次、化肥深施,应用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节 农药使用量减量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病虫情报,指导使用者应用农业防治、物理诱控、生态调控、生物防治和安全用药等技术,提升绿色防控覆盖率,降低病虫害暴发几率。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者的监督。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柜,实行购买实名制并开具销售处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第十三条 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节 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完善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站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七条 废旧农膜回收点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节 水产养殖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依法依规处置。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鼓励实行“人放天养”,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

第五节 秸秆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秸秆收贮体系。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方式,提升秸秆的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理秸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严禁在水库、河道、渠道倾倒、堆放秸秆。

第六节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二十 严格畜禽养殖分类管理。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将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准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以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采取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且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粪污委托处理的,须如实填写粪污委托处理(外销)台账记录,台账中应明确拉运时间、数量、拉运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养殖场自行施用的,须填写粪肥施用台账记录,台账中应明确施用时间、施用数量、施用面积、施用去向等信息。

二十四 散养户畜禽养殖应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生态敏感区产生污染。严禁随意增加畜禽养殖数量至专业户及以上标准,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

二十五 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三章  法律责任

 

二十六 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依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牟山水库水域范围为1#、2#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 m范围内的陆域,且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内区域。面积0.84km²,涉及兴安街道北新村。

(二)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指牟山水库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m以内,不超过兴利水位线78m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内区域。面积为19.99km²,涉及新安街道陈家埠村,凌河街道井戈村、孟家庄村、王家庄子、光甫村、前光甫村、牟山前村、宫家岭村、宫家庄村。

(三)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是指高崖水库下游的牟山水库汇水区域,面积780.33km²。涉及郚山镇全域、大盛镇全域、凌河街道除二级保护区外区域,辉渠镇除胡家旺村、崔家峪村、水润道村,青山官庄村、西黄家庄村、圈河村、米布袋村、范山子村、后范山子村、落鸦石官庄村、西北崖村、代家坡村、都家庄子村、中峒峪村、下桐峪村、莲花官庄村、南官庄村、杏山子村、山前村、雹泉东南村、雹泉西北村、雹泉西南村、雹泉东北村、雹泉村、山前村、小寿山村、大寿山村、姜家庄子村、徐家寨村等村庄外区域。

(四)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所产生的氮、磷、有机质等营养物质,在降雨和地形的共同驱动下,以地表、地下径流和土壤侵蚀为载体,在土壤中过量累积或进入受纳水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肥料、农药及包装废弃物、农膜、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尾水等。

(五)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生猪设计年出栏量≥500头、奶牛设计存栏量≥100头、肉鸡设计年出栏量≥40000只、肉鸭设计年出栏量≥50000只、蛋鸡/蛋鸭设计存栏量≥10000只、肉牛设计年出栏量≥100头、羊设计年出栏量≥500只、兔设计存栏量≥3000只;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50头≤生猪设计年出栏量<500头、5 头≤奶牛设计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设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设计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设计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设计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设计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设计存栏量<3000只。

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专业户以下的为畜禽养殖散养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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