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安丘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筑牢三道监管防线坚守自然资源底线责任机制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违法占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辖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发生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村居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区)是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负总责,负责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和整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镇街综合执法机构、社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发改、供电、燃气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占地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占地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占地行为;
2.大棚房、违建BS、挖湖造景、人造景观等违法占地行为;
3.被上级督办、挂牌、公开通报、约谈、问责的违法占地行为;
4.卫片违法占用耕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违法占地行为;
5.其他违法占地,面积较大,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占地行为。
第六条 出现违法占地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履行田长制职责不力,未有效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职责;未每天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不力的,未立即报告社区,导致辖区内发生违法占地的。
2.社区履行制止、报告、整改职责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到位的;制止不力,未报告镇街区的;与违法当事人串通、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违法占地问题下发后,未在期限内组织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年度卫片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超过1亩的。
3.镇街区综合执法机构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职责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巡查发现的;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到位的;制止不力,未及时报告镇街区和立案查处的;与违法当事人串通、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违法占地问题下发后,未在期限内参与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参与虚假整改的。
4.镇街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年度卫片违法占用耕地总面积超过4亩的。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镇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所)对村居、社区报告和镇街区告知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现场核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上级下发要求整改的违法用地,对镇街区整改工作指导不力,导致未完成整改的;对违法用地虚假整改未发现或发现后纠正不到位的;与违法当事人串通、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
6.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履职不力,对镇街区安排和相关部门告知违法占地线索,未及时制止、未参与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未及时立案查处到位的;与违法当事人串通,导致案件前后调查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查处的。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卫星遥感监测等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整改的;督促违法占地整改不力,导致市政府被上级政府约谈的;指导整改不力,导致违法占地被潍坊市政府以上通报的。
8.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农村住宅违法占地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整改到位的;对镇街区和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未及时查处、整改到位的。
9.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履行共同监管责任不力,接到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书面《抄告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
10.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占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11.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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