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丘市镇级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2019〕62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安丘市镇级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镇级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和《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级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
第三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单独建立,通过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
第五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聘、解聘,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
第六条人员构成。
(一)根据灭火及应急救援执勤战备要求,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独立建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景芝镇、凌河镇专职消防队应配15人,其他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配10人;
(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长、副队长的任命,由各镇政府下发任命文件,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三)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离职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十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镇政府管理,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由市政府授权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指挥调度,安装接处警终端,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
第十二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称谓:安丘市××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三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身应按照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镇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
第十四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按照要求统一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镇消防”。
第十五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根据实际制定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安全防事故、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战备状态。执勤消防车及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各镇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不定期对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督导、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对镇级消防队每年进行考核,督导、拉动、演练及考核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每年开展比武竞赛活动,检验镇级消防队体能、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九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安全防事故、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安全防护意识和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章承担任务第二十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火灾报警、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
(五)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单位职工、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各镇政府。
第二十三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保存好灭火及救援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命令后,应当迅速出动,保证1分钟车辆出库。
第二十五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镇应当将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队员工资待遇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政府公益性岗位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发高危补助及相关补贴。工资、车辆维修、保障、油料、随车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等所需资金由各镇负责,从年财政预算中专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及队员,由各镇按照有关规定顶格缴纳各类意外保险,确保执勤车辆及人员安全。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市政府将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及经费保障情况将纳入全年对各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较好,出色完成各项火灾扑救任务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并要求其改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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