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2-12183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2-10-26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2-12183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6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2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2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26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2〕3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出生年月:某年某月

住址: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殷飞     职务:局长

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62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63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照《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载明的内容和形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出让合同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某村村民,于2022年5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申请表。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出让合同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公开出让合同的行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系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让合同签订单位进行了电话联系,其所谓的“电话联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至于出让合同签订单位是如何答复的,也不得而知。即使进行了“电话联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所谓“电话联系”出让合同签订单位后不同意公开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其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二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出让合同应当予以公开。最后,出让合同是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合同。出让合同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不会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更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涉及上述内容,被申请人也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患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因此,即使存在不适宜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也应当进行区分处理,而不是一刀切的不予以公开。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的网址(https://www.anqiu.gov.cn/xxgk/sgtzyj/201906/t20190603_5372045.html)根本打不开。因此,被申请人不公开出让合同的行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明显系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基础上,补充如下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错误。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进行某居民区项目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安丘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可知,某居民区项目完整的项目名称为“某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地太阳城项目)”,是独立的建设项目。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是“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地太阳城项目)”与“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项目”不是同一个建设项目。因此,被申请人将“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开给申请人,实属错误。被申请人并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并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公开正确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现就王某某提出行政复议,做出如下情况说明:申请人复议请求为:“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做出的(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照《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载明的内容和形势,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出让合同予以公开。”我机关工作人员虽用电话联系的宏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但同时于2022年5月10日已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征求意见书》(2022)1号送至安丘市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能,因此该公司拒绝公开此地块土地出让合同,2022年5月15日,安丘市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了《不公开2018-AG112土地出让合同说明》,材料附后。对申请人的答复中仅提及电话联系事项系工作失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上述出让结果并非出让公告,且出让结果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丘市人民政府网(及《政府信息告知书》中所述网址)、安丘日报上公开。

申请人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的网址(http://www.anqiu.gov.cn/xxgk/sgtzyj/201906/t20190603_5372045.html)根本打不开并不属实,请申请人更换浏览器尝试访问。网页截图附后。2022年7月9日申请人做出《行政复议申请补充说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被申请人在(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错误。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经查,我机关关于在(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备案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安丘市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中的“项目名称”一栏(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进行的制作和发放,“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是法定材料(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条例文本附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项目名称”一栏(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名称进行的制作和发放(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条例文本附后),我机关无过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征求意见书》(20221号《送达回证》、安丘市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公开2018-AG112土地出让合同说明》、安丘市人民政府网2019年5月土地供应结果信息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1.安丘市兴安街道某居民区(位于兴安路以东、凯特路以北)所使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2.若某居民区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请公开该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用地审批文件以及在该地块进行某居民区项目建设乡村规划许可证;3.若某居民区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请公开下列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政府信息:(1)该地块从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含征地批准机关、批转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2)该地块被征收后进行出让、划拨的信息及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3)该地块进行某居民区项目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公开了1.安丘市兴安街道某居民区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为安丘市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太阳城D区一期项目;2.其申请的第二项内容不存在;3.土地征收后出让信息(附网站网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不予公开涉密土地出让合同并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划拨信息、划拨决定书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称查询网址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提供的查询网址一致,进入该网址后显示为:2019年5月土地供应结果信息,其中包含“兴安路东侧、凯特路北侧位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审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情况已作出答复。申请人称其“电话联系”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前,于2022年5月10日就该部分征求意见事项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单位提出了书面征求意见书,该单位于2022年5月15日作出《不公开2018-AG112土地出让合同说明》,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在涉案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征求意见系工作瑕疵。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被申请人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四条已将涉案出让结果进行了公开,程序合法,依据正确,但申请人称因此应予公开出让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申请人作出的(2022)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或坊子区人民法院中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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