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316467W/2021-03341
  • 分  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4-05-13
  • 标  题:安丘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316467W/2021-03341 分  类: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5-13
标  题: 安丘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5-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农业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门在收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的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农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内容的证明材料。

  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

  第七条 农业部门要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时限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八条 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的,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需要当事人通过现场网上查询和电子亮证等方式配合进行核查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必要的网上查询条件。

  因技术支持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无法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线上核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九条 农业部门经核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承诺的相关条件的,进入下步办理程序;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办理行政事项。

  第十条 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有条件的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附件2:告知承诺书
附件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图
附件4:申请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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