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关于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那条标准。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这是海关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的新举措,有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进出口企业发展。
二、关于非报关企业
根据170号公告,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都能享受这个政策红利。
报关企业不适用170号公告。考虑到报关企业主责主业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报关企业的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有效提升报关质量、保障通关秩序,170号公告不适用于报关企业。
三、关于非主观故意
即企业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采用“非主观故意”这个表述就是排除“主观故意”,毕竟海关的容错也是有限度的,故意违法的企业不在容错范围内.但走私行为单独对应《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失信认定标准,不涉及170号公告。诸如此类存在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就不在本公告适用范围内。
四、关于1年内
是指连续的12个月。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主要考虑衔接《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报关企业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内,如有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170号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对于上述情形,可以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五、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是指企业有符合170号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则企业不因该处罚被下调为失信企业。具体来说,该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在计算处罚次数、处罚金额时都直接不计算在内。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