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19-87936
- 分 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减灾救济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9-07-26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52T/2019-87936 | 分 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减灾救济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26 | ||
标 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解读文件:《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安民字〔2019〕76号)
解读形式:【主要负责人】
解读人:安丘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马康谊
解读内容:
7月22日,安丘市民政局、安丘市财政局印发了《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对相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和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潍民字〔201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救助对象
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或辖区范围内常住、持有居住证,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四、办理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家庭申请、镇街区受理审核、民政局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