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19-69868
  • 分  类:市直部门;社会保障 ; 减灾救济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9-07-25
  • 标  题:安丘市民政局安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安民字〔2019〕7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52T/2019-69868 分  类: 市直部门;社会保障 ; 减灾救济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7-25
标  题: 安丘市民政局安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安民字〔2019〕7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民政局安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局 

     局 

关于印发《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民字〔2019〕7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丘市民政局 

安丘市财政局 

  2019722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和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潍民字〔201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临时救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 

  (四)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精准、高效相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辖区范围内常住、持有居住证,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非安丘户籍的低收入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交通事故、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1日至12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第九条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小额临时救助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制度,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次,所需资金通过慈善捐赠、社会捐赠资金、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设立镇街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根据各镇(街、区)人口、社会经济状况、困难群体情况进行预先拨付。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家庭申请。由户主(或以户主名义)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缴费单据或其他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镇街区对村(居)委会报送的小额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批,其他临时救助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核、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街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救助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和救助的随意性,严禁优亲厚友,严禁突击救助,严禁凭领导批条不按程序救助等。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有: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福彩公益金。 

  (三)慈善捐赠。 

  (四)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各镇街区每半年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市民政局,民政局不定期抽查乡镇小额临时救助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居)委会和镇街区备案,制度实施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工作人员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市、镇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依托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丘市民政局、安丘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831日。   

  

  附件:1. 安丘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 安丘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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