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0643760583/2021-02040 | 分 类: | 社会热点政策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经济开发区 | 发文日期: | 2021-08-04 | ||
标 题: | (转载)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转载)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6月10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属地管理体制。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组织所辖镇(街道)加快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和社区(村居)的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系。教育、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坚持“先审批后招生,不审批不招生”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审批前的监管,严查无证办园行为。对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核查抗震安全、消防验收、安保设施等证明材料;对条件达标、核验合格、批准设立的,审批服务部门应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步将幼儿园设立信息推送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完善落实年检制度。对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无法整改达标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年检时认定为不合格,不得准予开园招生,审批服务部门不予换证。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园招生收费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作出处罚。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心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等处理。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等办园的,教育部门年检、审批服务部门换证时要统筹做好规划,督促其在2023年前逐步退出。
三、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编班行为。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步招生的要求,实行幼儿园秋季集中招生制度,每年招生报名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严格民办幼儿园班额管理,指导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设立小班、中班、大班或混龄班,禁止设立学前班,小班、中班、大班的标准班额分别为25人、30人、35人,混龄班不得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管理,督促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设计规模等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对超规模招生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理。幼儿园招生完毕后,如有空余学位,经所属教育部门核准招生计划后进行补招。已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幼儿园,可另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招收2-3岁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管,禁止超范围招收3周岁以上幼儿。
四、严格加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管理。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有关要求,督促民办幼儿园配足配齐教职工,确保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半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或1名教师、1名保育员;根据幼儿园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按照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要求配备安保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新入职教师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将师德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格加强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科学规范的保育教育体系。科学做好幼小衔接工作,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写字、拼音等小学教育内容,禁止布置书面家庭作业;禁止使用或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禁止向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严禁幼儿园设置收费课程,严禁违规使用境外教材和违规聘用外籍人员,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幼儿园强化膳食营养分析,科学制定带量食谱,督促幼儿园严格落实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卫生消毒、常见疾病及传染病预防、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等卫生保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幼儿园落实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留样等制度。
六、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分类认定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要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分类认定及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认定、管理,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对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教育等方面不达标的幼儿园,不得评定为相应等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严格做好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发改部门落实按类别收费政策;人社部门加强劳动用工执法监察,督促用工单位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人社、医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督促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
七、严格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禁止跨学期收取,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违规执行一园多种收费标准。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幼儿膳食费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办理退费。发改、市场监管、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抑制过高收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收费退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民办幼儿园实行降类管理。
八、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管理长效机制。教育部门要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园务管理、师德师风、保育教育、安全保卫、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民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全覆盖督导范围,开展经常性督导、专题化视导。教育、发改、公安、财政、卫健、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收费退费、财务管理、保育教育、师德师风、教师权益等方面的协同管理,推动幼儿园依法治园、依规办园。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转载自潍坊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