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643760583/2021-02038 分  类: 上级重要政策解读 ; 教育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21-08-04
标  题: 【上级重要政策解读】(转载)潍坊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刘海涛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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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重要政策解读】(转载)潍坊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刘海涛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动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4

  一、政策背景

  2018年以来,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先后召开,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相继密集出台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从不同层面为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指明了发展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并将“规范发展民办园”作为九条意见中的重要一条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提出,要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截至2021年6月,全市共有幼儿园1998所,其中,民办园915所,占幼儿园总数的45.8%,面广量大,管理难度大。有的民办幼儿园办园层次低、办园水平差,存在安全隐患;有的民办园管理不规范,追求过度盈利。因此,为满足群众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安全,亟需市级层面对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四、重要举措 

  文件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办园条件、招生编班、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分类认定、收费管理、长效机制八项内容,八个“严格”对民办幼儿园规范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关于管理体制。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以县为主、部门协同、齐抓共管。镇(街道)落实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和社区(村居)的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系;教育、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办园条件。对条件达标、核验合格、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级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无法整改达标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年检时认定为不合格,不得准予开园招生,审批服务部门不予换证。严禁无证办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园招生收费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作出处罚。对园舍设施不达标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等处理。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等办园的,要在2023年前逐步退出。

  (三)关于招生编班。实行秋季集中招生制度,每年6月1日之后方可招生报名。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设立小班、中班、大班或混龄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小班、中班、大班的标准班额分别为25人、30人、35人,混龄班不得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对招生工作不规范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理。民办幼儿园招生完毕后,如有空余学位,经所属教育部门核准招生计划后进行补招。已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相应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另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可招收2-3岁幼儿,但不得招收3周岁以上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卫健部门负责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

  (四)关于教职工配备。全日制民办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半日制民办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或1名教师、1名保育员,按规定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并配备安保人员、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民办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体检合格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五)关于保育教育。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保育教育体系。科学幼小衔接,要做到四个“禁止”和三个“严禁”:禁止提前教授写字、拼音等小学教育内容,禁止布置书面家庭作业,禁止使用或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禁止向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严禁设置收费课程,严禁违规使用境外教材和违规聘用外籍人员,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科学制定带量食谱,要严格落实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卫生消毒、常见疾病及传染病预防、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等卫生保健制度,要落实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留样等制度。

  (六)关于分类认定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要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教育等方面不达标的,不得评定为相应等级。民办幼儿园要按类别收费不得乱收费,要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财政部门及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严格做好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七)关于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规定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执行一园多种收费标准。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幼儿膳食费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幼儿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办理退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收费退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其实行降类管理。

  (八)关于长效机制。民办幼儿园要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园务管理、师德师风、保育教育、安全保卫、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全覆盖督导范围,开展经常性督导、专题化视导。教育、发改、公安、财政、卫健、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收费退费、财务管理、保育教育、师德师风、教师权益等方面的协同管理,推动幼儿园依法治园、依规办园。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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