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才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1.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且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 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 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 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4.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依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培训合格的 人员给予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高级 工14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培训补贴。1-4项补贴依据:《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潍人社规[2021]1号

5.就业见习补贴(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一 )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二 )16-24周岁青年;

(三 )毕业前 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员实行自愿报名,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对见习期满 留用率达到 5O%以 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 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2021年 12月 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 习期未满, 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6.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安丘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安人社字〔2018〕84 号)

(一)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 生,以及来安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5 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安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 3000 元生活补助,期限 5 年。 对新进博士后工作站(含创新实践基地,下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 2 年。

(二)对企业及镇、村(社区)医院、学校新引进的硕士 研究生,以及来安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 40 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安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生活补助,期限 3 年。

(三)对企业新引进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来安自主创业的 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35 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安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生活补助,期限 1 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 3 年。

7.购房补贴(《安丘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安住建字〔2021〕5号)

一、保障范围

根据《安丘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新来我市就业或创业的下列各类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

1.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A、B、C、D类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1);

2.“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国(境)外排名前200名大学(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当年度评选确定的世界大学排名)的45周岁(含45周岁,年龄截至人才初次在安丘市缴纳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下同)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新来我市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4.新来我市企业就业或创业的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以及毕业时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符合保障范围的各类人才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以下购房补贴:

1.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补贴上浮20%。

3.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参照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7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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