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如何计算?
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年度为4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起职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职工医疗保险欠费、中断缴费后医保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应当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时足额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度调整。当月未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未补缴的,自重新缴费时企业人员实行1个月的免责期,灵活就业人员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1)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1个月的。参保单位因故中断1个月的,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费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中断1个月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其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起第4个月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4)因用人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按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待遇。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4.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支付限额是多少?
1.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患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的70%。
2.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个人自付的部分,以及门诊慢特病和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进行二次补助。2025年起付标准为1.8万元,支付比例为4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3.(1)我省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
起付标准:2万元;
支付比例:80%;
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2)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
起付标准:2万元;
支付比例:实行分段报销,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5%;
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5.职工参保人员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患病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在潍坊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联网手续。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只收取本次医疗费用中应由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同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6.潍坊市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备案有效期内回潍坊住院治疗的,如何享受待遇?
潍坊市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备案有效期内回潍坊住院治疗的,不需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直接办理住院联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7.到达退休年龄应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以退休时月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8.职工免责期是多长时间?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为1个月。参保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中断2个月及以上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待遇等待期为1个月。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缴或重新缴费后,待遇等待期为1个月,超过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