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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长期护理

发布时间:2025-06-03

一、潍坊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

1.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长期护理保险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试点施行。

2.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群是哪些?

答: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含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3.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1)统筹基金划转标准:在职、退休职工分别按每人每月3元、7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2)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中,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减;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有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无单位的由个人自行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3)财政补助标准:财政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职工长护保险资金。  

4.未按规定缴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答:未按规定缴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

1.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分为哪几种方式?

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及医疗专护。

2.参保职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少,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按照《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评定符合达到2-5级失能等级。

3.医疗专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专护待遇: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2)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4.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职工长护保险待遇包含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服务及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待遇。医疗服务范围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慢特病的,在享受职工长护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职工门诊慢特病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职工长护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其他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含日间手术、中医日间病房)等医疗保障待遇。

5.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比例及结算标准是多少?

答: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96%;发生的属于生活照料支付范围(12项)内的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按照75%比例支付;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支付96%;发生的属于生活照料支付范围(7项)内的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按照70%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发生的属于生活照料支付范围(7项)内的费用,由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按照65%比例支付。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活照料费用,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有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到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提出适配申请,由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完成适配,在该机构发生的符合居家护理辅助器具目录(3项)内的费用,职工长护保险资金按照50%比例支付,每类器具每天最高支付5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职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如何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1)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3)审核通过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4)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5)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评估结论书。定点护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建床手续,并将评估结论书送达参保人员家属。

2.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治疗。家属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和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向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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