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预警信息
2023年6月3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Zinc Coated (Galvanised) Steel)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的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从2023年8月8日起,继续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0.49.00.55、7210.49.00.56、7210.49.00.57、7210.49.00.58、7212.30.00.61。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2015年5月15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2015年6月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改变轻微改变来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25.92.00.38和7226.99.00.71。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上述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扩大至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合金镀锌板,将中国大陆企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Ltd.)、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Benxi Iron and Steel(Group)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ing Co.)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烨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Phui Enterprise Co.,Ltd.)纳入征税范围。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159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BlueScope Steel Limited于2017年10月6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7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96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0%~20.6%、2.4%~28.2%、2.4%~13.7%;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0%~22.8%的反补贴税。
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6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BlueScope Steel Ltd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0.49.00.55、7210.49.00.56、7210.49.00.57、7210.49.00.58、7212.30.00.61、7225.92.00.38和7226.99.00.71。(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工具箱(柜)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3年6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Tool Chests and Cabinet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17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发起双反调查,同时对进口自越南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7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18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作出反倾销终裁。2022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3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3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三、美国对封箱钉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或将撤销有关反倾销措施
2023年6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Carton-Closing Staple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由于美国国内没有利益相关方对此案提交回复意见,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的反倾销措施。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305.20.00.00和7317.00.65.60项下产品。
2017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发起反倾销调查。2017年10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作出反倾销初裁。2018年3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作出反倾销终裁。2023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封箱钉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四、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6月23日,印尼贸易安全委员会(KPPI)发布第02/KPPI/PENG/06/2023号公告称,应印尼纸浆协会(APKI)于2023年5月29日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印尼语:barang Kertas Sigaret dan Kertas Plug Wrap Non-Porous)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4813.20.21、4813.20.23、4813.20.31、ex4813.20.32、4813.90.11和ex. 4813.90.19、4813.90.91和ex4813.90.99。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EMENTERIAN PERDAGANGAN REPUBLIK INDONESIA
地址:Jl. M. I. Ridwan Rais No.5, Gedung l, Lantai 5,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021)3857758
邮箱:kppi@kemendag.go.id
2020年10月26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1月8日第157/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对进口卷烟纸征收为期2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税额为4,000,000印尼盾/吨,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税额为3,961,950印尼盾/吨,该案涉及印尼税号ex.4813.20.00、ex. 4813.90.10和ex. 4813.90.90项下的产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编译自:印度尼西亚贸易安全委员会官网)
五、欧盟对华可再装不锈钢桶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3年7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再装不锈钢桶(Stainless Steel Refillable Kegs)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62.6%~69.6%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表。涉案产品近似圆柱形,其壁厚大于等于0.5毫米,容量大于等于4.5升,无论饰面类型、规格或不锈钢等级,无论是否带有附加部件(提取器、颈部、桶延伸出的棱或边或任何其他部件),无论是否涂漆或涂有其他材料,用于盛放液化气、原油和石油产品之外的材料。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10 10 00和ex 7310 29 90(TARIC编码为7310 10 00 10和7310 29 90 10)。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2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再装不锈钢桶发起反倾销调查。2023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再装不锈钢桶作出反倾销初裁。
附表:欧盟对华可再装不锈钢桶反倾销终裁征税表
六、阿根廷对华电加热器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7月3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3年第90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加热器(西班牙语:Aparatos eléctricos para calefacción de espacios o suelos, de uso doméstico, excluyendo los radiadores de aceite y los radiadores de acumulación)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7年第593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按涉案产品离岸价(FOB)的378%征收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16.29.00。
2009年10月22日,阿根廷对原产自中国的电加热器启动反倾销调查。2011年4月20日,阿根廷原工业部通过2011年第148号公告,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以离岸价计征138.26%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6年5月4日,应阿根廷企业LILIANA S.R.L.和ELECTRONIC SYSTEM S.A.申请,阿根廷原生产部发布2016年第164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2017年11月6日,阿根廷原生产部发布2017年第593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按其离岸价的378%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2年11月4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2年第787号公告,应阿根廷企业AXEL S.A.和LILIANA S.R.L.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加热器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