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丘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执法机构设置:安丘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安丘市兴安街道小石泉村前
联系方式:安丘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 (0536-4371609 )
二、执法职责
1、履行运政职责,实施交通运输路面行政执法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对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依法对超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委托代查。4、统一行使安丘市道路运政、农村公路路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国省道及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执法权限
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执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四、执法依据
1.《公路法》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8.《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9.《道路运输条例》
1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6.《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8.《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9.《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3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详见潍坊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JT)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抚恤或给予救助。
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六、监督途径
窗口投诉: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市北区拥翠街81号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110室
网络投诉: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JT
电话投诉:0536—4396050
信件投诉: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市北区拥翠街81号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110室
邮件投诉:aqjtjbgs@wf.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