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4318521/2018-00073 分  类: 办事指南 ; 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柘山镇 发文日期: 2018-07-06
标  题: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发布时间:2018-07-06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本人申请迁移。

  (二)数量限制

  无

  (三)禁止性要求

  无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省内管理移交。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应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

  2、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根据外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3、特殊人员管理移交。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由管理地移交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三、设定依据

  《山东省基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意见》(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三项 村(居)和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为统计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乡(镇、街道)为实施具体统计管理的主体。具体统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二条 提供、统计上报育龄妇女婚姻、孕情、出生(收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迁移、流动等信息及变动信息。

  四、其他说明事项

  省内迁移,已纳入我省wis管理的,无需出具纸质证明。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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