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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7
 安政办〔2021〕5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安丘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各项标准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单位,依托政务外网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各级各部门,以及接入政务外网的各使用单位。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包含网络设备、网络线缆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相关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是上级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包含公共域、行政域两部分。

  政务外网是我市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镇村三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全市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各国有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满足数字政府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集中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集约建设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全市各单位部门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及互联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或改变网络设备,所有需要拆迁的网络线路和设备,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须由市政府办公室给予技术参与和监督。

  第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职责

  市大数据中心是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镇街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外网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上级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第八条 镇街区政务外网管理体制

  镇街区政务外网纳入市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九条 接入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接入本市政务外网:

  (一)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企业,各镇街区、镇直部门单位,各社区、村居,新型智慧城市项目;

  (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域内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

  (三)为保障市、镇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确有需要接入政务外网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接入申请

  申请接入政务外网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接入需求同时涉及市、镇两级单位的,应当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要求

  政务外网接入申请,包括申请依据、接入范围、预测流量、技术要求、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 接入审核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对申请依据、网络资源需求、费用承担方式等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网络接入和开通;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将理由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施工。因市政管道资源条件限制、接入单位不具备接入条件等特殊原因影响网络接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时。

  第十三条 接入要求

  接入单位应当在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接入政务外网。

  政务外网接入单位需要借助政务外网组建VPN网络或者增设加密设备进行数据传输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并在实施前向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报备有关依据和具体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部署实施。

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IP地址由市级管理单位统一分配,直连电脑及设备,不允许进行IP地址二次转换。

接入单位的内部局域网由接入单位自备自建。

  第十四条 接入方式

  政务外网拓朴结构应与单位组织架构相统一,并一律采用祼光纤接入方式。

  位于同一办公地址的接入单位原则上采用共用政务外网链路的方式实施接入。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网络开通后3个月内未开展联网应用的,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有权关闭其接入链路。接入单位用网时,应当重新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运行和安全监测支撑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和安全监测支撑系统,具备故障定位、网络质量调优和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能力。

  政务外网运行和安全监测支撑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运行保障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保障制度,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及时响应报修和处理网络故障。

  第十八条 调整变更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网络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指导接入单位合理调整网络资源需求。

  接入单位网络资源需求发生变更的或者部分链路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向政务外网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资源调配工作。

接入单位需要调试、升级政务外网接入设备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报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责任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政务外网网络安全。

  接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安全。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依托政务外网运行和安全监测支撑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大数据分析、态势感知、预警通报等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可视、可管、可控、可调度、可持续扩展的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应设立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流程、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接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政务外网的连接线路和网络接入设备;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含存储介质)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严禁通过政务外网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急保障

  政务外网管理运维单位、接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接入单位出现网络安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务外网正常运行的,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有权中断其与政务外网的连接。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运维服务评估

  市大数据中心应每年通过运行与安全监测支撑系统,对政务外网的网络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本市政务外网工作提出整改或者优化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原则和经费保障

政务外网建设应以应用为导向,以满足业务需求为前提,以网络资源集约化使用为原则。

本市政务外网及大数据机房运维相关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责任

  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接入审核与网络接入等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和安全监测支撑系统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务外网正常运行的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接入单位责任

  接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外网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二)出现网络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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