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31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发〔2018〕30 


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8927


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1813)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按照全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工作部署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统一,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逐步推进。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分别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评价,总结经验,逐步扩面,加快实现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各方面数据资源,建立数据来源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发展导向明确的综合评价机制,确保指标权重合理,行业划分科学,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三是坚持质效优先。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突出正向引导,强化反向倒逼,推动各类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领域集聚,倒逼低效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和市场出清。

(三)总体目标

2018年底,全面启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工业企业数据收集和综合评价体系,先期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全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对评价体系进行进一步论证、完善、优化,2019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基本完善。

二、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集团所属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确需以集团名义参与评价的,须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详细列明集团下属所有企业明细(房地产、餐饮除外)及其代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各部门、单位以集团口径对相关数据进行合并计算,最终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计分和评价分类,所属企业不再单独进行计分和评价分类。

三、评价指标

(一)指标设置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7项评价指标,分别为: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支出。

2.对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置2项评价指标,分别为: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二)指标分工

为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准确可靠、测算过程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提报、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分项统计测算、统一汇总评价”的办法,每年根据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安排开展测算评价工作。各数据提供部门要严谨细致、客观准确地提报有关数据指标;各数据测算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的专业人员搞好数据测算,确保测算过程、测算结果准确无误,经得起检验。

1.亩均税收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由市财政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2.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3.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市科技局负责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由市科技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4.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市人社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提供年平均职工人数数据,由市人社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5.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指标: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排污量数据。由市环保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6.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综合能耗数据,并负责测算,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7.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指标: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工业增加值数据,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企业自备水用水数据,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企业用水数据。由市水利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8.单位电耗税收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及用地数据,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上缴国税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由市财政局负责测算,并按相应权重计算结果。

9.其他指标:附加指标项及特殊情形项由各对口单位分别提供;市经信局、统计局负责对所有评价企业划分行业;市经信局负责汇总各项指标计算结果,分行业进行综合评价。

四、计分方式

(一)公式计分

1.计算公式。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基准值)×指标权重+附加指标加减分。

2.权重设置。评价指标按百分制设定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亩均工业增加值(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5)、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15)、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以及附加指标加减分。

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70)、单位电耗税收(30),以及附加指标加减分。

3.基准值。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定期发布。当前基准值参考潍坊市标准:亩均税收14万元/(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5%,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4万元/,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300/立方米,单位电耗税收按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确定。4.计分规则。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亩均税收和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1.5,其他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确无工业用水的,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和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权重分。

(二)附加指标加分

1.税收。亩均税收高于基准值的加5;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5,低于平均水平的加1,高于5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0.5;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由市财政局负责认定)

2.规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工业增加值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5,低于平均水平的加1,高于10亿元部分每增加10亿元加1,不足10亿元的按比例折算。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3.管理。被国家、省确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加5分、2;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5,二级企业加2,三级企业加1;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市经信局、安监局负责认定)

4.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5分、3;高新技术企业加3;“瞪羚企业”加3;省级、潍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加3分、1;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别加5分、2分、1;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市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附加指标涉及项目均应在有效期内;同一项目只认定最高级;同时获得不同项目可连续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三)附加指标减分

1.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处的,5分。(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2.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视处罚情况给予5分以内减分。(由市安监局负责认定)

3.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5分。(由市经信局、环保局负责认定)

五、分类评价

(一)类别设置。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划分行业,根据同行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进行分类,每年评价一次,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审定后确定。评价结果在确定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向对应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确切证据,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予以更正。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经营效益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C类为帮扶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进行转型提升的企业;D类为倒逼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

(二)比例分布。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分三种情形差别化确定划分标准。

1.高于全市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为综合排名前15%左右的企业;B类为15-70%左右的企业;C类为70-95%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5%左右的企业。

2.低于全市亩均税收但不低于50%的行业:A类为综合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B类为10-65%左右的企业;C类为65-90%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10%左右的企业。

3.低于全市亩均税收50%的行业:A类为综合排名前5%左右的企业;B类为5-60%左右的企业;C类为60-85%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15%左右的企业。

(三)特殊情形

1.保护。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不参与评价;新投产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设置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参与评价;正常享受市级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负责认定)2.进档。亩均税收和亩均工业增加值均高于基准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基准值且单位电耗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正增长且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或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连续调档。(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认定)

3.豁免。属于“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挂牌程序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当年实施重大技改项目的企业,不列入D类。(由市经信局、科技局、金融办负责认定)

4.降档。经主管部门认定,当年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节能减排、诚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环境保护。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环保局负责认定)

(2)安全生产及消防。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发生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重大社会影响责任事故的。(由市安监局负责认定)(3)诚信建设。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各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法院、发改局负责认定)

(4)土地利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用地失信行为,挂牌未销号的;存在违法建筑且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拆除任务的;用地超过10亩且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

5.否决。对于需要否决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认定后,直接列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3()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由市安监局认定)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认定)

(3)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等。(由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

(4)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市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认定)

六、结果运用

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实施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推行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结果运用体系,强化政府掌握资源要素的差别化配置,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重点向龙头企业、潜力企业倾斜。

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低价格优惠;优先享受市级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对上争取资源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和潍坊市级示范项目;优先保障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在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重点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B类企业。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机器换人等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备案);在用地、用能、用水、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享受市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或亩均工业增加值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原则上减按75%执行。

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用气、用水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情况时,作为重点对象;慎重推荐参评年度各项先进;市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原则上减按50%执行。

D类企业。从严审查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不予核准和审批企业同类投资项目;实施有序用电、用气、用水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情况时,首先列为执行对象;不推荐参评年度各项先进;鼓励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退出土地,补偿和支持政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出台的其他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经上级部门授权,可对气价、水价、电价等给予10%以上额度的加价;将连续2年以上(2)列入D类的企业列为淘汰对象,执行专项监管和执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开展工作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二)强化分析诊断。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每年组织实施1次。各镇街区和成员单位要深入研究分析评价结果,分类别、分企业详细制定工作措施,从年初开始对列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加强调度分析,及时提醒企业评价状态。探索引进社会化专业机构,完善和改进评价结果的诊断分析,强化行业分析指导。

(三)强化调度督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区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实施进度的镇街区和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区要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强化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各类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推动企业综合评价,促进企业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

()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措施的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本实施方案由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根据省、潍坊市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2.行业分类及划分标准

附件1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实缴税金: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包括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排污量。

实际排污量是指企业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

无法获取或计量企业实际排污量的,可参考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排放总量以环评批复中的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计。

五、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七、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单位:元/吨)

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水量。

八、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工业用电量

备注:所有指标数据均为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附件2

行业分类及划分标准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分类。

一、食品产业

包含行业代码:

1.13-农副食品加工业

2.14-食品制造业

3.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二、轻工、纺织产业

包含行业代码:

1.17-纺织业

2.18-纺织服装、服饰业

3.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5.21-家具制造业

6.22-造纸和纸制品业

7.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8.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9.41-其他制造业

三、化建、材料产业

1.B-采矿业

2.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27-医药制造业

5.28-化学纤维制造业

6.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7.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8.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四、装备制造产业

1.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3-金属制品业

4.34-通用设备制造业

5.35-专用设备制造业

6.36-汽车制造业

7.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8.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9.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40-仪器仪表制造业

11.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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