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安政办〔2018〕43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潍坊市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养老补助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2001年1月1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退休职工。②企业退休职工或已认定为市属企业在安丘市忠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忠信代理中心)托管,于2016年1月21日(含)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③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也要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补助金由其直系亲属领取。
三、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落实渠道范围
1.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的,退休职工可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帮助落实,也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仲裁、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破产、关闭之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在破产关闭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破产关闭终结后经市领导小组认定为市属破产关闭企业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4.已完成改制、破产的企业。企业改制完成、破产关闭终结后、以及正常运转企业中协议解除劳动力关系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文件进行落实政策;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5.上属企业。国家、省、潍坊市等上属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费随税走、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督促落实。因企业内部政策性原因造成劳动事务托管的,由原所在单位承担。
四、破产关闭、困难企业认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间
1.认定标准。①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后,有法院破产程序、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原因破产关闭的市属企业,可以认定为破产关闭企业。②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市属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2.认定程序。①由企业填报《破产关闭、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②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核后,报破产关闭、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③破产关闭、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对申报破产关闭、困难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时间。破产关闭、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
五、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困难企业和原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经市领导小组认定为市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中独生子女父母,由户籍所在镇(街区)计生办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经市领导小组认定为市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统筹资金,每年4月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企业,每年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发放工作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属企业发放工作情况。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市法院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受理企业退休职工依法提起诉讼案件。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及时统筹和拨付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身份及相关信息的资格确认工作;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受理企业退休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市属破产、关闭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市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所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摸底、审核、上报、发放工作;督促所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及时落实养老补助。经信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市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市属破产关闭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所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摸底、审核、上报、发放工作;督促所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及时落实养老补助。
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所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摸底、审核、上报、发放工作;督促所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及时落实养老补助。
卫计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各项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本系统直属单位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国税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市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人武部做好所属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摸底、审核、上报、发放工作。
市委农工办配合做好市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所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摸底、审核、上报、发放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市里将把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加强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监管,对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安丘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安丘市破产关闭困难企业养老补助申领流程图
3.安丘市市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安丘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邱海芳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马良明 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副院长
高焕智 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市发改局局长
肖 明 市卫计局局长
刘庆玲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李海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房师靖 市财政局局长
吴连德 市审计局局长
郑红岩 市经信局局长
王明强 市商务局局长
王跃启 市统计局局长
鞠录安 市委农工办主任
辛献秀 市国资办主任
杨廷军 市国税局局长
柳晓东 市地税局局长
李永刚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肖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调度等工作。付万杰、李忠茂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肖 明 市卫计局局长
副主任:付万杰 市重大项目办主任
李忠茂 市经信局副局长
成 员:李芹华 市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
张发刚 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德顺 市三产办主任
王永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钦铭 市国税局副局长
吕彩华 市城调队党支部书记
李德忠 市人社局主任科员
于春明 市地税局主任科员
刘华钧 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廷成 市卫计局副主任科员
田铁春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云增伟 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附件2
安丘市破产关闭困难企业养老补助申领流程图
(①-⑤由个人完成⑥-⑨由相关部门完成)
附件3
安丘市市属破产关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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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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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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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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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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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日期 |
年 月 日 |
退休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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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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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证 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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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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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详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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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地 详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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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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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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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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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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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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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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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依法办结退休手续;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或城镇(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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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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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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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申报 意见 |
经调查 同志是我公司(厂)正式职工,该职工系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过本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城镇(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同意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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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区计生部门初审 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系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优待证)有效。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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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该职工系原公司(厂)正式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过原单位发放的一次性30%养老补助,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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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审核 意 见 |
该同志系(所填写)企业正式职工,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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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审核 意 见 |
该同志系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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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各留存一份,并附企业职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优待证、退休证)复印件。 |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本人申请时使用。填写时请使用碳素墨水笔或黑色中性笔、签字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姓名: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姓名,请按相应身份证填写。
3.性别:申请人性别,请填写“男”或“女”。
4.身份证号: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身份证号,请填写相应18位身份证号。
5.原企业名称:曾为该企业职工,由于该企业已完成破产改制,导致申请人在社会办理退休手续。按所公布企业名单名称填写。
6.企业归属:请填写企业原归属的企业主管部门。
7.退休日期:请填写正式退休日期,格式如“2002年9月29日”。
8.退休证号:请填写退休证号。
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单位:请按所提交证件填写。如为补领证件,请在单位名称后加注“(补)”。
10.光荣证发放日期:请按所提交证件填写。
11.联系电话:包括申请人、子女、配偶联系电话,请填写相应有效手机号,带固定电话号码等。
12.户籍地详址:请填写申请人户籍详址,格式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等。
13.现居地详址:请填写申请人当前实际住址详址,格式同上。
14.子女、配偶相关内容因死亡、离婚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则不填写。
15.《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户口簿复印件。①身份证同页复印正反面。②户口簿同页复印索引页和本人页。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同页复印内容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