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31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政发〔2018〕33号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1212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12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101日起施行。根据潍坊市政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我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自珠江路与青龙路交界处开始,沿青龙湖向东至东湖路。

(二)东侧界线

自东湖路与青龙湖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湖路向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南至云湖路,沿云湖路向南至青云大街,沿青云大街向东至文化路,沿文化路向南至乐源大道,沿乐源大道向东至金汶路,沿金汶路向南至翠微路,沿翠微路向西至新安路,沿新安路向南至双丰大道。

(三)南侧界线

自新安路与双丰大道交界处开始,沿双丰大道向西至华安路。

(四)西侧界线

自双丰大道与华安路交界处开始,沿华安路向北至潍徐路,沿潍徐路向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东至珠江路,沿珠江路向北至青龙湖路。

二、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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