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安政发〔2018〕33号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2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潍坊市政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我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自珠江路与青龙路交界处开始,沿青龙湖向东至东湖路。
(二)东侧界线
自东湖路与青龙湖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湖路向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南至云湖路,沿云湖路向南至青云大街,沿青云大街向东至文化路,沿文化路向南至乐源大道,沿乐源大道向东至金汶路,沿金汶路向南至翠微路,沿翠微路向西至新安路,沿新安路向南至双丰大道。
(三)南侧界线
自新安路与双丰大道交界处开始,沿双丰大道向西至华安路。
(四)西侧界线
自双丰大道与华安路交界处开始,沿华安路向北至潍徐路,沿潍徐路向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东至珠江路,沿珠江路向北至青龙湖路。
二、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