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安政办〔2017〕98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所需村(社区)证明材料的调整落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具体措施,促进改革落地,并及时通知所属单位或村(社区)抓好贯彻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潍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精神,我市编制了《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我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到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村(社区)有权拒绝开具。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整。

       附件: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     

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使用单位

用  途

备 注

1

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部门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证明监护关系。

 

2

无户口人员证明

公安部门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3

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1.户籍销户;
2.丧葬费津贴;
3.失独家庭救助,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
4.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报材料;                              
5.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6.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4

计划生育证明

卫计部门

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

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

4.收养子女;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             

7.再生育审批;          

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5

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证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或办理居住证等。

 

6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公证处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7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依据相应证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2.收养登记。                   

 

8

收养人相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9

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民政部门

送养人证明无能力抚养。

 

10

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1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2

符合社会救助

资格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社会救助(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

 

13

政审类证明

各级党政机构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证明。

 

14

享受高龄津贴

证明审查

民政部门

1.申请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2.申请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15

经济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1.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
3.贫困学生救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走访;         

4.申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                               

 

16

社区矫正的相关 证明

司法部门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1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8

同意接受迁移人

户口迁入本村

证明

公安部门

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19

受灾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灾害救助;
2.办理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

 

20

军人、军属优抚

优待资格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2.办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
3.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21

无工作单位证明(复员后未安置 工作证明)

民政部门

1.办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2.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4.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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