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安政办〔2017〕98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所需村(社区)证明材料的调整落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具体措施,促进改革落地,并及时通知所属单位或村(社区)抓好贯彻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潍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精神,我市编制了《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通过市县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我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到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村(社区)有权拒绝开具。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整。
附件: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
潍坊市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使用单位 |
用 途 |
备 注 |
1 |
监护关系证明 |
相关部门 |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证明监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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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户口人员证明 |
公安部门 |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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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孤儿父母死亡) |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民政部门 |
1.户籍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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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生育证明 |
卫计部门 |
1.育龄夫妇统计管理; 2计生关系跨省迁移; 3.户口迁移; 4.收养子女;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救助等方面; 6.病残儿鉴定; 7.再生育审批; 8.计划生育政策审核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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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 |
证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或办理居住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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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
公证处 |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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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依据相应证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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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养人相关情况证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民政部门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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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送养人证明无能力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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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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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收养登记(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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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符合社会救助 资格证明 |
民政部门 |
申请社会救助(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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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审类证明 |
各级党政机构 |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机要干部等政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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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享受高龄津贴 证明审查 |
民政部门 |
1.申请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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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
司法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
1.申请法律援助; 4.申请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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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区矫正的相关 证明 |
司法部门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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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规划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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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同意接受迁移人 户口迁入本村 证明 |
公安部门 |
户口迁移,证明同意接受该迁移人户口迁入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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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受灾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1.办理灾害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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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军人、军属优抚 优待资格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1.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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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无工作单位证明(复员后未安置 工作证明) |
民政部门 |
1.办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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