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17〕6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我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依法打击非法私采偷排地下水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7年8月底前,对列入整治范围的非农业取用地下水、排放污废水的取用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已纳入管理的自备井用水单位进一步规范秩序,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并建立健全取用地下水单位动态管理档案。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和偷排污废水的行为,建立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取用水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护好地下水资源,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范围。全市所有非农业取用水自备水井(建筑排水基坑)及非法排污行为。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自备井;城市规划区外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规模化养殖场生产生活用水自备井;建筑工地建设用井;建筑排水基坑;地下水源热泵用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井及经营性取用水单位(个人)等;大桶水、灌装水用井;非法排污口。农业灌溉用井、农村居民生活用井、园林绿化及环卫保洁用井不在此次整治范围内。
(二)整治对象
1.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2.取水未计量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3.已办理取水许可,但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4.未经许可擅自凿井取水的;
5.未经允许偷排地下水建筑基坑、降水减压井等;
6.利用非法排污口、废井、废坑向地表、地下排放污废水污染环境的;
7.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井未办理取水许可的,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用水用于经营而未缴纳水资源费的;
8.其他违法违规用井情形、排放污水行为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准备、排查、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时间自2017年7月份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
1.召开专门会议,印发《安丘市关于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配合)
2.各镇街区分别制定开展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做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将任务分解细化,并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工作开展。(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
(二)排查阶段(2017年7月至8月)
1.各镇街区负责对市水利局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名单逐一排查落实,查看取水许可是否到期、计量设施是否完善以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建立自备井动态管理台账。(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市水利局、财政局配合)
2.各镇街区对辖区内列入整治范围的自备井(建筑排水基坑)及非法排污口逐一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机井、非法排污口位置(GPS坐标)、井径、取水用途、出水能力、年取水量、年排污量,初始设置时间、拥有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是否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是否已接通自来水,以及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等,建立详细档案。(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市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3.各镇街区对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内各类经营性业户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
(三)整治阶段(2017年8月至10月)
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措施,边排查边整治。整治的主要内容为:
1.已办理取水许可,但未按规定取用水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注销取水许可证,永久性关闭自备井。(市水利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市住建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2.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按擅自取水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水利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市住建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1)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补办手续,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①符合产业政策,未造成地下水资源破坏的;
②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接通自来水的;或者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因消防安全等因素需要保留的;
③没有偷排污废水污染环境行为的;
④积极配合管理的。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期封闭自备井。(农村零星散养户可不办理取水许可,有偷排污废水行为的,限期封闭。)封闭自备井要拆除取水设施、拔出井管,采用粘土或混凝土等一次性填埋,不得用垃圾、受污染沙土等填埋,做到一步到位,防止复用和污染。
①不符合产业政策,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和破坏的;
②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证开采地下水的;
③建设任务完成后仍存在排水、减压井的;
④利用非法排污口、废井、废坑向地表、地下排放污废水污染环境的;⑤农村零星散养户有偷排污废水行为的;⑥拒不服从管理的。3.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地下水源热泵,要严格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9)“地下水换热系统”中地下水全部回灌的规定。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水源热泵,符合全部回灌规定,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补办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全部回灌规定,但限时整改合格的,可补办取水许可;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关停。已建和今后新建的地下水源热泵,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计量收费。(市住建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市水利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房管中心等单位参与)
4.对建筑基坑未经允许偷排地下水的,限期办理临时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补缴水资源费,排水不得进入污水管网。(市住建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市水利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5.利用非法排污口、废井、废坑向地表、地下排放污废水污染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市公安局、水利局、畜牧局、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6.对不按要求上报情况、隐瞒自备井数量和具体情况或整治期间未发现而事后发现的自备井使用人(单位),责令无条件封闭自备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最高限予以处罚,所取用水量全部按照计划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市水利局、住建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畜牧局、房管中心等单位参与)
7.凡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自备井,由各镇街区向市水利局提出补办建议,责令自备井拥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市水利局补办取水许可手续,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各镇街区负责全程检查,督促整改;对已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自备井拥有人或使用人,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或明确拒绝整改的,由各镇街区负责对该自备井实行永久性关闭;对不符合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自备井,由各镇街区负责拆除取水设施,永久性关闭。(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市水利局、住建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畜牧局、房管中心等单位参与)
8.各镇街区要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将所有非农业用井纳入日常管理,按照市水利局与各镇街区签订的委托书进一步加强自备井的管理、经营性取用水单位(个人)的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各镇街区牵头并负责落实)
9.各镇街区对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区负责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
1.2017年11月,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先完成先验收的原则,组织对各镇街区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观看有关影像资料及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市水利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落实)
2.2017年12月,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市水利局牵头并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对整治行动中的法律、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各镇街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镇街区、各牵头单位要制定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推进节点,提出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通报。将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镇街区的科学发展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城管监察办、公安局、房管中心、畜牧局等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镇街区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两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区工作进展情况和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与先进经验等进行通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开展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突出成果和先进典型,曝光非法取水和偷排水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全民关心和支持开展私采地下水和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附件1
安丘市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祥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曹忠诚 市太平山生态林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张俊法 市水利局局长
王发亮 市住建局局长
李庆田 市环保局局长
赵兴富 市畜牧局局长
赵守乐 市房管中心主任
张学良 市城管监察办主任
郭 永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建华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徐志刚 新安街办主任
李义周 兴安街办主任
徐振军 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振堂 景芝镇镇长
毛永东 凌河镇镇长
崔 娜 石埠子镇镇长
王 伟 大盛镇镇长
李伟臣 辉渠镇镇长
唐永萍 郚山镇镇长
王德平 石堆镇镇长
苑衍强 柘山镇镇长
毕青君 官庄镇镇长
李新军 金冢子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张俊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私采偷排地下水专项整治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潍坊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31号)文件,地表水调整为: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4元;自备水源普通行业每立方米0.5元;特殊行业每立方米3元。地下水调整为:公共供水每立方米1.5元;自备水源普通行业2017年1月份执行每立方米3元;特殊行业每立方米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