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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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政办〔2015〕97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潍民字〔2015〕7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300元;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400元和4000元提高到5600元和4200元。新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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