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8703/2024-09040
- 分 类:镇街区政府 ;
- 发布机构:郚山镇
- 发文日期:2024-11-07
- 标 题:郚山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8703/2024-09040 | 分 类: | 镇街区政府 ; | ||
发布机构: | 郚山镇 | 发文日期: | 2024-11-07 | ||
标 题: | 郚山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郚山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切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安丘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安丘市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全面整治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污染整治为重点,按照“依法有序、村民自治、疏堵结合、应改尽改”原则,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从2024年10月15日开始,到春节前夕,利用3个月时间对全镇村庄及周边(原则上距离村庄100米以内)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对《安丘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安政办[2020]5号)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存在复养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及专业户依法依规进行关停、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外特别是村庄及周边(原则上距离村庄100米以内)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依规引导其自主停养、搬迁或拆除,确需保留的养殖场(户)必须配建达到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引导仍有养殖意愿的养殖场(户),在适养区内,根据土地规划和审批标准建设养殖小区。
三、工作任务
(一)宣传摸排阶段(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
由各社区负责,通过宣传栏、广播、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宣传到村、到养殖场(户),并全面摸排村庄及周边(原则上距离村庄100米以内)畜禽养殖场(户)情况(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界定标准见附件3),建立《安丘市村庄及周边养殖场(户)排查台账》(附件4),为顺利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自行整改阶段(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
由各社区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庄自行完善村规民约(附件5),村内散养户按照散养户整改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专业户以上养殖场(户)按照养殖场(户)整改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对存在异味大、群众反应强烈、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等问题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引导其自主停养、搬迁或拆除;确需保留的养殖场(户)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征求周边群众意见,如周边群众同意其继续养殖,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步填写并报送《安丘市村庄及周边养殖场(户)整改台账》(附件6)
1.村内散养户整改标准及要求:
(1)实行圈(笼)养,家禽不乱跑、牛羊不乱拴,畜禽运输或迁移造成粪污落地的要自行清理干净。
(2)不将养殖笼等放置在院外,家中圈养要及时清理粪污,不能乱堆乱放,减少养殖异味。
(3)不养殖粪污产生量大、异味较重的畜禽和特种动物。
2.村庄及周边(原则上距离村庄100米以内)养殖场(户)整改标准及要求:
(1)按相关技术要求(附件7)配建相应环保设施并正常运行。
(2)必须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
(3)粪污沉淀池等设施采用盖板覆盖,粪污处理发酵期间,采用添加微生物除臭菌剂、覆膜密封发酵等方式,减少异味产生,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
(4)建立真实完整的畜禽养殖档案,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5)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推行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养殖场(户)在饲料中添加益生菌等方式减少畜禽粪污异味。(附件8)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存在复养行为的畜禽养殖场及专业户,依法依规进行关停、搬迁或拆除。对村庄及周边(原则上距离村庄100米以内)养殖场(户)达不到整改标准及要求仍在养殖的,要依法依规引导其停养;存在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仍有养殖意愿继续养殖的场(户),由社区与村统计起来,由镇统筹研判组织规划养殖小区,统一入驻,集中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
按照“边整治、边验收”原则,成立验收组对辖区内村庄及周边养殖场(户)粪污专项整治工作逐村进行现场验收(村庄及周边畜禽污染整治验收表见附件9),每周向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整改、验收进度。同时成立镇级综合督导组,根据整治标准和社区提报的《安丘市村庄及周边养殖场(户)排查台账》,按10%的自然村比例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长效巩固阶段(2025年1月15日以后)
相关责任部门和各社区区要巩固整治工作成果,严防复养反弹回潮,通过加大投入、建立机制等多种方式,常态长效管好农村畜禽养殖,推进全镇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畜禽养殖管理长效机制。各村要将畜禽养殖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设立畜禽养殖管理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畜禽养殖管理员对养殖场(户)进行日常监管,并在村内公示栏设立红黑榜,对按要求规范养殖的进行红榜表彰,对不规范养殖的进行黑榜亮短揭丑,对屡教不改的上报畜牧、环保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是建立“镇部门村”联动机制。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及防疫协管员队伍,按照网格化责任分工,对所包靠网格内养殖情况进行“双防”联动,在开展防疫监管工作的同时,同步巡查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日常巡查指导情况与各社区、安环办等单位和执法部门形成工作联动。同时压实社区、村居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村内及周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
三是建立严格审批机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尊重群众生产生活诉求,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落实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政策,对新上养殖项目严格把关,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安丘市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丘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和上级相关规定等严格新上养殖项目的审批。
四是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监督举报机制。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群众生活质量,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污染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年度内对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数量多、整改不到位的社区进行通报,同时由镇政府领导约谈相关社区及村书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1),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社区书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进行全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督导验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2),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社区书记、纪委、党政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进行全镇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导验收工作,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是村庄及周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社区书记负责制,组织畜牧、安环办、执法中队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村委用好村规民约,加强对散养户的规劝和引导。兽医站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牵头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安环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标准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党政办牵头负责做好整治工作期间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及舆情监测、处置工作。自然资源所、派出所、财政所、水利建房办、供电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社区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