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9266/2022-11852 分  类: 议题解读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08-18
标  题: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的解读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8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省、潍坊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潍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任务。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底前系统性完成问题整治。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一)排查整治范围。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排查整治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镇(街道)驻地、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结合我市开展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充分利用相关领域历次排查整治成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具体实施步骤包括: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各镇街区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分别由市、镇两级政府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控、加警示标识等紧急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义务。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镇街区及相关市直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对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坚决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和强化市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道)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同步建立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逐级细化管理片区,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常态化巡查,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四、会议审议情况

    安丘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会议研究通过,按要求组织实施。

五、下步工作举措

    下步,一是督促各镇街区将继续加大人员投入,集中攻坚,力争10底前完成全面排查摸底工作;二是,加强排查数据质检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技术保障力量,对已排查房屋信息进行核检,保证排查质量,建立有效数据台账。三是根据边排查边整治的工作要求,对于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落实应急除险,按程序实施安全整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