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49755518/2023-05935 分  类: 办事指南 ;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5-04
标  题: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零基础业务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零基础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5-04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农业银行乡镇网点

1. 购房提取

1.1. 购买期房提取

1.1.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1.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1.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2. 购买现房提取

1.2.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2.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2.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3. 购买二手房提取

1.3.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3.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3.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4.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1.4.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4.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4.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5. 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1.5.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5.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5.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6.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1.6.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6.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6.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7.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1.7.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7.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7.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8. 购买公寓提取

1.8.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8.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8.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2.1. 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2.1.1. 建造、翻建住房本人提取

2.1.2. 建造、翻建住房配偶提取

2.2. 大修住房提取

2.2.1. 大修住房本人提取

2.2.2. 大修住房配偶提取

3. 退休(含提前退休)提取

4.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1.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1.1. 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4.1.2. 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2. 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2.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

4.2.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4.3.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4.3.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4.3.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5.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6.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6.1.1. 租房人本人提取

6.1.2. 租房人配偶提取

6.2. 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6.2.1. 租房人本人提取

6.2.2. 租房人配偶提取

7.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提取

7.1. 救助人本人提取

7.2. 救助人配偶提取

8.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8.1. 户主本人提取

8.2. 户主配偶提取

9.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9.1.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取

9.2.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提取

10.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1. 出境定居提取

12. 单位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提取

13. 判刑、开除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6.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8.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7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8-10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2.住房装修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3.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4.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可以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上述提取方式外,将不能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亲情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女)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不能提取。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申请

    职工准备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通过网上渠道自助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经审批准予办理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经审批不准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办理的原因。

    3.公积金中心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所提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内。根据住建部监管要求,为确保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人应提供在规定的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开立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办理时限:审批通过即时办结,审批不通过告知原因。

1. 购房提取

1.1. 购买期房提取

1.1.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⑶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1.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配偶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1.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且所购住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女)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⑴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⑵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⑶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⑷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2. 购买现房提取

1.2.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2.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2.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所购住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3. 购买二手房提取

1.3.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3.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3.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所购住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4.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1.4.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4.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4.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住房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5. 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1.5.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5.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5.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补交房款差价,且所购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或《不动产权证书》。

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6.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1.6.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6.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6.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且所购住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7.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1.7.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7.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1)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7.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且所购住房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的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⑸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 购买公寓提取

1.8.1. 购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和配偶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交纳首付款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2. 购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和配偶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和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可一次性提取配偶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交纳首付款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8.3.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

1.提取条件

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2)所购公寓为购房人首套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及配偶不能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以此套住房“购房提取”名义提取公积金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本人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提取材料

(1)产权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

(2)交纳首付款(全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5)购房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下列之一:①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④《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6)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2.1. 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2.1.1. 建造、翻建住房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仅限被批准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住房支出。建造、翻建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1.2. 建造、翻建住房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仅限被批准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住房支出。建造、翻建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2. 大修住房提取

2.2.1. 大修住房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大修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大修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 大修住房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2.2.2. 大修住房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大修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大修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 大修住房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3. 退休(含提前退休)提取

1.提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自动提取还贷或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退休提取后,将无法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提醒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应谨慎办理退休提取)。

3.提取材料

身份证年龄男未达60周岁、女未达55周岁,已办理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尚未办理退休证的,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

注:身份证年龄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的,只提供身份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1.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1.1. 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4.1.1.1. 借款人本人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当借款人账户中可用公积金余额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自动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3.提取材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本人身份证。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在每月最后一天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1.2. 借款人配偶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当借款人及配偶本人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自动提取借款人及配偶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3.提取材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在每月最后一天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2. 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1.2.1. 借款人本人对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前台2万元(个人网厅1万元)(提前全部结清贷款的除外)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3.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贷款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1.2.2. 借款人配偶对冲还贷业务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提取额度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前台2万元(个人网厅1万元)(提前全部结清贷款的除外)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3.办理材料

借款人及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此项业务不能委托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即时办理,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贷款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 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2.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

4.2.1.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潍坊市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日次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额)T,减去此时间段内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已提取的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A。即M=T-A。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借款合同》(仅首次提取需要)。

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1.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条件:在潍坊市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日次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额)T,减去此时间段内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已提取的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A。即M=T-A。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借款合同》(仅首次提取需要)。

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

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4.2.2.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结清可提取结清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还款额。

3.提取材料

《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

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本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2.2.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结清可提取结清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还款额。

3.提取材料

《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提供)。

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4.3.1. 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4.3.1.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日次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额)T,减去此时间段内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已提取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金额A。即M=T-A。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本人身份证。

⑵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1.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

2.提取额度

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即: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日次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额)T,减去此时间段内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已提取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金额A。即M=T-A。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⑵结婚证或户口簿。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2.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4.3.2.1. 借款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结清可提取结清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还款额。

3.提取材料

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

本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4.3.2.2. 借款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查询个人征信。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提前还款的本息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全部结清可提取结清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还款额。

3.提取材料

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

借款人和本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5.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5.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提取条件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6.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6.1.1. 租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租金缴纳证明上载明的租金。租金缴纳证明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44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缴纳证明。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44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1.2. 租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租金缴纳证明上载明的租金。租金缴纳证明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44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缴纳证明。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44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⑹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2. 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6.2.1. 租房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上载明的租金。完税发票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44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44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6.2.2. 租房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上载明的租金。完税发票租期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次提取。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4400元。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注: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⑵⑶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44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⑸结婚证或户口簿。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7.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提取

7.1. 救助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注: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相关损失证明。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7.2. 救助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2.提取额度

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注: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相关损失证明。

救助人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⑸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8.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8.1. 户主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注:本项提取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8.2. 户主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提取额度

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注:本项提取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材料

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户主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⑷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9.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9.1.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后办理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可用余额中不大于提取额度的部分。

3.提取材料

《不动产权证》。

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⑹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⑺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9.2.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

3.提取材料

《不动产权证》。

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⑹购房人和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结婚证或户口簿。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0.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下列之一:公证的继承协议;②公证的遗嘱;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继承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④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签字捺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授权委托书》。

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死亡职工或申请人申请人必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一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注: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1. 出境定居提取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1.提取条件

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出境定居签证。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⑴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⑵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eifang.gov.cn)--个人网厅--自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⑶登陆“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根据操作提示办理提取业务。

12. 单位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提取

1.提取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不做分流安排也不再重新就业的或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注:破产重组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

3.提取材料

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本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3. 判刑、开除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被判处死刑的。

提示: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3.提取材料

提供单位《开除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取,填写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或被委托人账户。

注:判处死刑已执行的参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提取人身份证。

提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申请书。

本人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4.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的资金实时到账,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5.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分支(办事)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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