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8年,潍坊市政府启动工业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我市当年制定了《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发〔2018〕30号),并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2019年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3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2019年12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决定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并对工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省工信、发改、自然资源、能源、金融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步骤、指标设置和价格、用地、用能、信贷等差别化政策。潍坊市政府2020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号),明确要求优化评价体系、完善差别化配置机制、推行分类指导。
根据省、潍坊市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和潍坊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号)后,我市根据要求,对《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发〔2018〕30号)进行了修订,与省、潍坊市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保持了一致。征求了市委组织部、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统计、科技、生态环境、司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发改、金融、民营经济中心、法院、供电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并进行了修改;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5月25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方案(审议稿)》,并同意印发。
三、出台目的
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2019年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3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
四、重要举措
《方案》共分总体要求、评价范围、评价体系、评价分类、结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其他七个部分。其中,工作重点为评价范围、评价体系、评价分类、结果运用、保障措施五部分。
(一)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集团参评须申请。
(二)评价体系
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计算结果,其中省评指标和附加指标得分按7:3分配权重。
1.指标设置。
省评指标(权重70):规上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4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3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5项;规下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1项。
附加指标(权重30):规上企业设置销售收入利润率(35分)、加减分项(65分);规下企业设置加减分项(100分)。
2.基准值。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基准值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3.附加指标加分。从税收、规模、管理、荣誉四个方面对企业设置加分项。
4.附加指标减分。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三个方面设置减分项。
5.指标分工。按照“谁主管、谁提报、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分项统计测算、统一汇总评价”的办法,每年根据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安排开展测算评价。
(三)评价分类
1.类别设置。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支持发展类;C类为提升发展类;D类为限制发展类。
2.比例分布。A类为综合排名前20%的企业;B类为20-70%的企业;C类为70-95%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5%的企业。
3.特殊情形。设置保护、升档、降档三项特殊情形。
(四)结果运用
1.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建设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归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分指标多层次数据深度挖掘分析。
2.全面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一是完善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二是完善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三是完善落实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四是完善落实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五是完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3.加强企业分类指导。在实施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针对A、B、C、D四类企业执行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五)保障措施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镇街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