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18-66660
- 分 类: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农村土地确权;农业 ; 农业、畜牧业、渔业;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12-12
- 标 题: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 号:安政办〔2018〕122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029C/2018-66660 | 分 类: | 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农村土地确权;农业 ; 农业、畜牧业、渔业;城乡建设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12-12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 号: | 安政办〔2018〕122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8〕122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
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积极探索“三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全市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耕地不能少、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
2.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3.坚持因地制宜。各镇街区结合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特点,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4.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定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措施。
二、稳步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创新工作
(一)坚决落实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1.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依法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土地、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市委农工办、市农经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2.建立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重大事项公开等民主议事制度,明确土地发包、土地征占用及补偿分配等涉及集体土地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容,用制度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结合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组织章程,构建内部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造成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农民集体要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控土地流转风险。(市农经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3.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用,积极化解权属争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所有权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保护好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1.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各项权能。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托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市委农工办、市农经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2.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大未确权村工作力度,实行一村一策、建立台账确保全部完成确权,实现应确尽确,为“三权分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搞好档案管理,健全承包地数据信息,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应释放。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和变更登记业务,实现登记管理常态化。(市农经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档案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镇街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改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调解小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市农经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
1.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土地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经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初审,由市农经局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作为土地经营主体享有土地经营权益的凭证。(市农经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2.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市镇村各类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大格式合同推广力度,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市里通过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镇街区通过流转合同鉴证等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制度,实现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民土地的有效控制。(市委农工办、市农经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3.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引导农户按照意愿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实现按户连片耕种,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为农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服务平台,通过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辐射带动农户增加规模收益。(市农经局、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联社、邮政公司等部门及镇街区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重视农业经管队伍建设,增强对“三权”分置工作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经管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林地经营权流转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范围;法院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的依法执行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完善“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市农经、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强化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对“三权”分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加强监督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市农经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