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18-67058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11-26
  • 标  题:刘XX不服交警处罚复议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18-67058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11-26
标  题: 刘XX不服交警处罚复议案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刘XX不服交警处罚复议案

发布时间:2018-11-26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8〕XX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927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9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申请人曾经学过驾驶证所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9月26715分许,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民警李XX带领三名协勤巡逻至大汶河收费站附近时,将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申请人XX查获,经上网查询,刘X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二、案件调查情况2018年9月267时15分许,刘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丘市大河收费站北2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上网查勤,刘X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证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后依法将刘XX头传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问。经上网调查,刘XX以前从未参加过任何驾驶培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三、本情况1.经询XX得知,本人没有参加过任何的驾驶培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有询问笔录陈述与申辩材料;2.调取了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从车辆管理所具的刘XX无证证明3.XX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给予刘X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适当。请依法驳回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局所作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89月267时15分许,申请人刘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安丘市大汶河收费站北20米处时,被被申请人处交通警察大队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相关查询,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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