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18〕XX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申请人曾经学过驾驶证,所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9月26日7时15分许,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李XX带领三名协勤巡逻至大汶河收费站附近时,将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申请人刘XX查获,经上网查询,刘X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二、案件调查情况:2018年9月26日7时15分许,刘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丘市大汶河收费站北2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上网查勤,刘XX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在现场初步了解案情后,依法将刘XX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上网调查,刘XX以前从未参加过任何驾驶培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三、本案证据情况:1.经询问刘XX得知,本人从没有参加过任何的驾驶培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有询问笔录、陈述与申辩材料;2.调取了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从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刘XX无证证明;3.刘XX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给予刘X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驳回刘XX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局所作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宗。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6日7时15分许,申请人刘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安丘市大汶河收费站北20米处时,被被申请人处交通警察大队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相关查询,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刘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安公(交)行罚决字[2018]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