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18-31383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综合 ; 建设规划;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22
标  题: 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安政办〔2018〕9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2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8〕9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银行机构:

  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金融办

 

  为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保障抗灾救灾作用,进一步明确政策内容,提高政策操作性,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灾后重建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1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抗灾救灾与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资金筹集投入力度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灾后重建需求和部门职责,积极争取上级关于农业、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结合市级相关项目资金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全面梳理年初预算支出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能压减预算的压减预算,能延缓实施的延缓实施,调剂各类可用资金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进一步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围绕灾区重建需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力度,统筹用于农业生产、房屋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

  二、发挥政府债券支持灾区重建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用,2019年全市新增加的债券额度主要用于支持灾后重建,存量政府债券额度也要向灾区重建倾斜,在综合考虑政府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和方向,增加灾区基础设施修复、土地整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等因素权重,不断加大受灾地区重建资金支持力度。财政在下达限额内,对已确定建设项目可通过库款垫付方式,先行启动和保障工程建设,债券资金到账后及时回补库款。

  三、实行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对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修复重建贷款,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各级财政贴息80%,个人负担20%。个人负担部分,在还本付息后给予返还奖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担保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再增加农民负担。该政策具体按照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8〕93号)执行。

  四、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灾区重建

  积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灾区重建。组织召开项目招商及融资推介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灾区重建。鼓励灾区采用PPP模式实施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互联网+”现代农业类项目,潍坊市对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上述PPP项目给予50万元前期支持费用补助,各有关部门配合项目单位积极争取。优先推荐灾区重建类PPP项目申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协助争取省级PPP专项资金支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采取政府增值收益全部让利办法,引导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优先投资灾区重建项目。

  五、加大灾区重建的税收支持力度

对灾区修复重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对于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对企业发生的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充分利用留抵退税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免抵调库指标,利用免抵调库加大对灾区支持力度。财税部门要认真研究灾区重建财税政策,严格按标准、要求贯彻执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保障灾后重建支出,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水平。税务部门要加强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宣传,积极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政策咨询,确保政策落地。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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