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18-28298 分  类: 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综合;市本级 ;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8-10
标  题: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安政办〔2018〕7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8〕77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83号)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不断推进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公开内容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采纳情况应结合实际尽可能予以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前应认真评估公开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力度,准确记录资金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公开重点
  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脱贫攻坚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基础框架标准目录体系和信息录入规范标准,实现扶贫领域公开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
  (三)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医疗卫生领域。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接种有关政策、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等信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活动。及时公开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卫生监督中的应用,为及时预警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依据。深化食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 
  (五)环境保护领域。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建立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主动公开救助、捐赠款物来源、数量、种类及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及时公开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
  四、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梳理细化本级本部门、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或专题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电子触摸屏等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加强解读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解读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中做好统筹谋划,建立常态化机制。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分别建
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计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成绩。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开重点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领域具体公开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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