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18-00357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市政府 ;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6-06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安政发〔2018〕1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发〔2018〕17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减免程序与范围

  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规划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再批建地上及半地下停车场(库),确需配建地上及半地下停车场(库)的,按规定标准加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有关要求

  物价、财政、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安丘市规划局负责解释,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66日,我市颁布了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

一、文件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市政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更好的发挥城市建设配套费作为保障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参照潍坊市及周边县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起草依据.

《通知》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精神,参考了潍坊及周边县市关于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知》中明确将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收费标准按150/平方米收取,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对于新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知》主要内容:

工业项目按20/平方米征收;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图文解读: (图解)《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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