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16-00910
- 分 类:废止文件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05-17
- 标 题: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此文已废止)
- 文 号:安政办〔2016〕3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废止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029C/2016-00910 | 分 类: | 废止文件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6-05-17 | ||
标 题: | 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此文已废止) | 文 号: | 安政办〔2016〕36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废止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此文已废止)
废止文件说明
根据《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的通知》(安政发〔2018〕40号)文件规定,《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6〕36号)文件废止,原文件如下: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6〕36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双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实行“双告知”制度,是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制度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构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新格局,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履行“双告知”工作职责
(一)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要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或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二)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根据《意见》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认领,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后续审批、监管工作。
(三)做好告知衔接工作。为使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我市市场主体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要于每周一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将上周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新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准确传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知、公告、公示”目录,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于信息公布当日及时查询认领,纳入本部门审批、监管范围。
三、切实加大“双告知”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双告知”和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作配合。“双告知”工作涉及部门多、层级繁杂,协作配合是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的关键。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做好工作衔接,落实监管职责,有序推进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和主动办理审批事项的能力,督促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努力打造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