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16-00963
  • 分  类:政策解读材料 ;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02-14
  • 标  题:(转载)《潍坊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文  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29C/2016-00963 分  类: 政策解读材料 ;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2-14
标  题: (转载)《潍坊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转载)《潍坊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14

  《潍坊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潍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拓展和改革创新,其中在总则部分充实了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独立成章,形成了具有潍坊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具有很多亮点。

  (一)畅通了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和责任,及时跟踪和公开办理结果。

  (二)明确了低保办理情形。《办法》根据城乡人口流动性强和户籍迁移特点,明确了低保办理有关情形。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要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和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明确了低保民主评议、动态管理、长期公示内容。《办法》规定,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性质。《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新增了受灾人员民生综合保险救助制度。《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民生综合保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灾害后获得及时的商业保险救助。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了民生综合保险工程,在寿光、昌乐开展了试点,成效明显。《办法》将民生综合保险制度予以明确,推动形成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和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新机制。

  (六)构筑起“8+1+3”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框架。“8”是指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为主要内容;“1”是指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3”是指核对机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项保障措施。相对国务院《暂行办法》“8+1+2”的体系而言,内容更加丰富,制度更加完善,政策更加明确。

  (七)社会救助方式多样化。《办法》从点状救助到网状救助,解决制度“碎片化”、缺乏统筹、救助遗漏、重复救助等问题。以8+1+3制度安排为主要内容,形成一张基本民生安全网。从物质救助到综合救助。将社会服务引入社会救助,要求专业社工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从常态救助到急难救助。除救灾外,以前的救助主要关注常态贫困;此次将突发性的急难贫困纳入救助范畴,并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从被动救助到主动救助。重点解决“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问题;强调社会力量参与,要求基层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