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429502-/2014-00006
- 分 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08-31
- 标 题:关于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的意见
- 文 号:安政发[2014]20号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 00429502-/2014-00006 | 分 类: |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4-08-31 | ||
标 题: | 关于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的意见 | 文 号: | 安政发[2014]20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关于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的意见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管的意见
安政发[2014]20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成果,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镇街区石灰石资源税预征标准
石灰石资源税按照“购药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征收。各镇(街区)石灰石资源税预征标准分别为:
1.石埠子镇按照每公斤炸药开采5吨石灰石乘以石灰石资源税安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适用税额计算预征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预征资源税额=炸药数量(公斤)×5×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2.辉渠镇按照每公斤炸药开采4.5吨石灰石乘以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计算预征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预征资源税额=炸药数量(公斤)×4.5×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3.其他镇(街区)按照每公斤炸药开采4吨石灰石乘以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计算预征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预征资源税额=炸药数量(公斤)×4×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二、年度汇算清缴
年末,有关镇街区和税务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石灰石开采业户年实际开采量进行核实,核定开采业户当年应缴资源税税额,实行多退少补。
石灰石开采业户的年度开采量核实费用由石灰石资源税受益镇街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地勘单位。
三、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按照石灰石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按规定税额缴纳资源税。
四、其他征收管理事项
其他征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石资源相关税收代征管理的意见》(安政发﹝2011﹞1号)执行。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