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经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
医保帮扶对象名单具体分为:1.特困人员(含孤困儿童);2.低保对象;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脱贫不稳定户;5.边缘易致贫户;6.突发严重困难户;7.返贫致贫人口。
二、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一)参保资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按低档缴费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按低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再救助)与住院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限额,累计计入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与住院同等标准。
(三)大病保险报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政策起付线为5000元。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各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经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的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费用,经报销后超过3000元起付线的部分给予50%救助,救助限额2.5万元。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救助限额2万元。
(五)归并帮扶制度。不再实施扶贫特惠保险。脱贫攻坚期其他制度性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并入医疗救助,实现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