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MB28608801/2019-00508 分  类: 标准及流程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4-05
标  题: 医疗(生育)保险标准及流程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医疗(生育)保险标准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9-04-05

医疗(生育)保险标准及流程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生育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生育前连续参保满一年,但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津贴由单位负担。

3、参保职工在本市转移中不超过2个月,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报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流程

1、企业女职工联网:生育职工带社保卡去定点医院进行登记联网。生育后一年内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手册去医疗保险中心填报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申请生育津贴。

2、企业女职工未联网:生育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需要携带:病历、发票、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潍坊市生育待遇申报表(加盖公章)申请生育有关待遇。

3、企业女职工计生手术费:手术治疗后,需要携带结婚证、有关病历、发票、并填报潍坊市生育待遇申报表(加盖公章)申请计生有关待遇。

4、企业女职工并发症:治疗后,携带结婚证、有关病历、发票、总用药明细并填报潍坊市生育待遇申报表(加盖公章)申请并发症医疗费。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含哪几项?

1、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津贴。

2、男职工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1100元(配偶无工作不设定点医疗机构)。

3生育并发症包括:

妊娠期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前置胎盘

 胎盘早期剖离

 妊娠并发脑出血

 妊娠并发多器官衰竭

 异位妊娠

 妊娠酸中毒、肝肾脑损伤

分娩并发症:

 分娩并发羊水栓塞

  分娩并发多脏器衰竭

 产前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产后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产后出血(出血量≥500ml)

  产后肺栓塞

 产后急性肾衰竭

 产褥重症感染、中暑、大出血

流产及节育并发症

 流产并发严重感染

 流产并发羊水栓塞

 流产并发大出血(出血量≥500ml)

  流产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流产后并发子宫粘连

  宫内放置或取出节育器并发感染

 绝育术后不完全或完全肠梗阻粘连

4、并发症结算分档金额及比例

0-20000以下: 88%                     

20000-100000:  90%

5、生育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企业月缴费工资总额÷企业缴费职工人数÷ 30(天)×产假天数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津贴标准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和标准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是2200元。

2、产前检查的生育待遇为800元。产假为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假增加15天。

3、女职工生育胎儿后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限额医疗费,产假为42天。女职工生育胎儿后72小时以上死亡的,享受限额医疗费,产假为98天。

(二)、女职工计划生育待遇和标准

1、女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是200元;

2、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是150元;

3、绝育(复通)手术限额是1500元;

4、妊娠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医疗费为200元。药物流产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5、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产假为20天;

6、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产假为30天;

7、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产假为42天;

★计划外怀孕的女职工,按照两个月以下流产待遇标准报销。

★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照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剩余补助金。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250元补助金,男职工不设定点医疗机构。

(三)、并发症生育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参加公务员补助和企业生育保险以及在医疗保险免责期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并发症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和企业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附:

1、如果职工生育后发票丢失,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参保人员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可作为保险凭证。

2、职工有出国生育回来报销的,需要职工本人找权威机构翻译后方可报销生育有关待遇。

3、职工因工作调动社会保险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由当时所属(生育时)的社保机构发放;因社会关系转出统筹范围的,生育津贴可在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4、2018年1月1日取消晚育待遇。

安丘市医疗保险中心地址:长安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西50米路南

咨询电话:42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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