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MB28608801/2019-71690 分  类: 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8-10
标  题: 职工医保常见问题及办理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职工医保常见问题及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0

一、问:交通事故为何需提供无责任人证明?

答:根据潍政发【20109号文件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证明此次意外伤害无责任人,就可以出院后带齐所需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销。

 

政策依据:潍政发【20109号文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地址:安丘市文汇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6-2512770 

二、问:单位不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根据潍人社发【201030号《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期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无论是一次性或分次补缴时均免收滞纳金,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重新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因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报销医疗费的,由单位负责为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潍人社发【201030号《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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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536-2512770  

 

问: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否报销?

答:根据潍政发[2010]9号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潍人社发[2010]30号三十: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重新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政策依据:潍政发【20109号文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人社发[2010]30号《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地址:安丘市文汇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6-2512770  

 

问: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答:根据潍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长期异地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安置就医。

退休人员应提供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备案表、居住地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后,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潍政发【20109号文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地址:安丘市文汇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6-2512770  

 

问:自行外出就医能否报销?

答:根据潍人社字【20185号《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职工参保人员未按潍政发【20109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或转诊手续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医保规定范围的部分,个人先自负40%,剩余部分再按我市职工保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潍人社字【20185号《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地址:安丘市文汇路中段 

    联系电话:0536-251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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