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7XF/2022-11269 分  类: 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06-30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25号《关于规范建立和健全婴幼儿早教班制度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25号《关于规范建立和健全婴幼儿早教班制度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30
 李永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建立和健全婴幼儿早教班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加强综合监管。

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也相继印发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2021年我市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等合建共享。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建立托育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安丘,建设一批理念先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托育机构,满足各类人群的入托需求。对于社区普惠性托育服务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持。

二是经过市卫健局审核备案的托育机构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居民价格

2021年9月,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卫健委印发了《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各类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满足照护服务需求。

推进专业人员融合发展。可聘请教育、医疗机构等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逐步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支持市妇幼保健院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打造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和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承担指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家庭科学育儿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是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服务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街区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服务质量,严防事故发生。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托育机构应按照规范和标准配备消防及应急等各类设施,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全覆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卫生保健监管。托育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卫生评价和监督检查。

加强饮食用药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婴幼儿饮食用药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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