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7XF/2021-08424
  • 分  类:机构基本信息 ; 
  •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2024-12-31
  • 标  题:安丘市卫生健康局机构设置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7XF/2021-08424 分  类: 机构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12-31
标  题: 安丘市卫生健康局机构设置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卫生健康局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4-12-31

安丘市卫健局设置8个内设机构, 3个局属事业单位。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负责人:刘鑫,联系电话:0536-4261284)。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年鉴史志、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 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挂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牌子)(负责人:杨培枝,联系电话:0536-4265126)。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三)医政医改科(负责人:宿连高,联系电话:0536-4265105)。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负责调处医疗纠纷。负责卫生健康系 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四)中医药科(挂医养健康产业科、干部保健办公室牌子)(负责人:王丽娜,联系电话:0536-4258193)。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 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 传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拟订全市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卫生应急与疾病控制科(挂综合监督科牌子)(负责人:李志玲,联系电话:0536-4258180)。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拟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和预案,承担 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 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 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 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 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六)基层卫生健康科(挂妇幼健康科牌子)(负责人:王朝辉,联系电话:0536-4267485)。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挂老龄事业科牌子)(负责人:宋勇,联系电话:0536-4397236)。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宣传教育科(负责人:王海明,联系电话:0536-4258181)。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性政策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典型材料、调研报告等;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拟订 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 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 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 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 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局属事业单位

安丘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安丘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丘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为市卫健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安丘市中医药推广交流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党支部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健康产业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医养结合宣传工作。

(二)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医养结合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医养健康产业规划落实。

(三)指导全市医养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

(四)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做好健康新业态发展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和科学知识,推动中医药文化、中药知识进家庭、进社区(农村)、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和单位、进公共场所(六进),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

(六)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1个内设机构:

业务科。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医养结合宣传、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医养健康产业规划落实;指导全市医养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做好健康新业态发展等各项服务工作;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和科学知识,推动中医药文化、中药知识进家庭、进社区(农村)、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和单位、进公共场所(六进),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六条  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专业技术人员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科长1名

第七条  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安丘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安丘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丘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市卫健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及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潍坊市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行医行为依法打击“两非”工作。

(四)依法督导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五)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大队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

(二)监督一科。负责依法打击“两非”工作;负责依法督导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监督二科。负责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监督相关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四)监督三科。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行医行为;负责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医疗废物、废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33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科长4名

第七条  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2021320日起施行。

 

 

安丘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安丘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丘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为市卫健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潍坊市和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承担全市爱国卫生服务宣传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

做好全市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指导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工作和禁烟活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有关工作。

(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设1个内设机构:

业务科。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全市爱国卫生服务宣传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做好全市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指导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和检查评比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工作和禁烟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有关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长1名。

第七条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3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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