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07XF/2021-69052 分  类: 政事权限清单 ;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1-05-08
标  题: 安丘市精神病防治院政事权限清单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精神病防治院政事权限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08
 

事项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备注

党建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确定发展对象名额,审批预备党员;

2.党费管理

1.审核把关发展党员流程并审批预备党员;

2.负责核准并管理党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3.《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组通字〔2020〕11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员;

2.发展党员;

3.收取党费。

1.拟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员选举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3.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市卫健局机关党委。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组通字〔2020〕11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组织成员备案管理

1组织部门审核党组织成员备案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成员的日常监督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工作

1.主管部门监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2.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3.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 号);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 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负责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2.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

3.负责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

4.负责与工作人员订立、解除聘用合同工作;

5.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6.给予工作人员奖励、处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652 号);

2.《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

3.《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3.领导班子职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数;负责核准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 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 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6 号)》;

6.《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 号)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69 号)。

 

收入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审核收入分配方案

审核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

3. 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

4. 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 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拟定、申报收入分配方案

拟定并申报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 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 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 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绩效工资方案备案。

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绩效工资方案备案。

1.《转发鲁人社发〔2018〕64 号文件

2.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3.工资标准调整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

4.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80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 号);

6.《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 号)。

 

财务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工作以及国有资产监管

2. 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4.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 负责制定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

4.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资产审计等管理工作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负责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3.负责经济责任审计。

 

 

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

4.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进行检查、审计。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业务

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1.证件变更、校验审核工作;

2.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备案及注销审批;

3.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审核;

4.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

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变更诊疗科目及校验材料;

2.审核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备案及注销申请;

3.对医师定期考核的审核工作;

4.批复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疗设备及相关项目的采购业务申请。

1.《执业医师法》(国主席令第5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3.《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令第690号);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卫生部令第46号);

5.《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卫计委令第13号);

6.《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7.《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8.《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生健康委第1号令);

9.《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10.《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采〔2018〕9号)文件;

 

业务

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备案或注销;

2医师定期考核;

3.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4.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并实施;

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6提请相关招标采购的业务;

7.自主定价项目成本测算及确定价格;

8.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9.匹配医疗服务项目与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办法》,对拟开展医疗技术初步筛核、专家审核及提报备案;

2.负责医师、护士注册、变更手续初审;

3.制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拟定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5.拟定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及项目落地;

6.负责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7.负责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医疗设备及相关项目论证及申请;

8.负责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招标采购项目办理进场交易。

9.测算自主定价项目成本,确定自主定价项目备案价格;

10.撰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申请;

11.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流程匹配对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申请。

1.《执业医师法》(国主席令第5号);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生健康委第1号令);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卫计委令第13号);

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6.《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8.《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

9.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采〔2018〕9号)文件;

10.《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的函;

11.《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采〔2017〕12号);

12.《关于统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潍医保发〔2020〕56号);

13.《关于贯彻落实鲁价格二发〔2017〕47号文件精神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7〕267号)。

 

业务

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0.精神与心理疾病住院与门诊医疗;

11.社会心理服务;

12.托养救助;

1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

12.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工作;

13.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原则,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对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开展技术指导;

14.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14.《关于同意成立“安丘市精神、治理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的批复》(安残字〔2011〕34号);

15.《关于市精神病防治院加挂安丘市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牌子的批复》(安编办〔2013〕34号);

16.《关于调整市精神病防治院及部分卫生院职责的通知》(安编办〔2020〕12号)

17.《关于印发<安丘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71 号)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业务

运行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1.政府资金关于采购事项审批备案;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

3.医疗服务项目与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匹配审批。

1.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关于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项目采购事项的请示;

2.医保物价部门审核备案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审核批复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匹配。

1.《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采〔2017〕12号);

2.《关于统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潍医保发〔2020〕56号);

3.《关于贯彻落实鲁价格二发〔2017〕47号文件精神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7〕267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