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416Q/2023-01255
- 分 类:市场运行 ;
-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2023-06-05
- 标 题:批零住餐纳统明白纸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416Q/2023-01255 | 分 类: | 市场运行 ; |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5 | ||
标 题: | 批零住餐纳统明白纸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批零住餐纳统明白纸
一、纳统的标准
(一)贸易业纳统标准
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纳统所需材料
1.调查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登记表(由统计局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公章)
3.截止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一个季度的)。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报统计局审核(专业人员审核和名录库人员审核),审核通过报潍坊,需要潍坊、省、国家审核通过才能纳入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从申报到入库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三、特殊情况纳统所需材料
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一)网上销售企业纳统所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互联网批发(行业代码:5193)
互联网零售(行业代码:5292)
1.所有以本法人名义开设网上商店的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对应的网址列表,所有网上商店的后台卖家信息截图(必须清晰显示店铺名称和法人单位名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商务平台后台真实交易记录月度数据整屏截图(截图需包含法人单位名称或网店名称;若企业确实无法提供月度数据,可提供累计数据)。后台真实交易是指单位实际成交金额,即扣除退款金额和刷单数据金额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后台数据获取来源见附件)。
3.提供与后台截图数据匹配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数据表格,表格主要内容为包含截至申报期的每月销售金额、退款金额、刷单金额。若企业有多家网店,需分别列示各个店铺的数据及汇总数据。
(二)网上销售以外的其他企业所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说明,需具体列示企业所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名称及对应的业务活动,并说明这些业务系统数据是否涵盖企业全部交易数据、是否包含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企业的交易数据等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实际累计交易数据整屏截图(包含法人单位名称),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需分别提供。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若包含其他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应进行剔除,仅提供本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
3.若企业只能提供分月度(季度)交易数据截图,需同时提供月度(季度)数据汇总表格,列明截至申报期每月(季)的销售金额、退货金额、优惠金额及实际交易额。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或多家产业活动单位,需分别列示各个业务管理系统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及汇总数据。
四、限上大个体纳统(只有年度纳统):
(一)大个体申报条件
1.批发业:2022年1-11月份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个体户。
2.零售业:2022年1-11月份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个体户。
3.住宿业:2022年1-11月份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个体户。
4.餐饮业:2022年1-11月份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个体户。
(如果1-11月份达不到标准,全年预计达限也可)
(二)大个体申报的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最近连续3个月的经营情况表(E204-3表或S204-3表)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若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由个体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
4.收费业务系统说明
5.最近连续3个月的业务系统截图(与报表数据相对应)。
(三)大个体纳统截止时间
每年的12月1日—12月15日左右(以上级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536-439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