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416Q/2018-08153 分  类: 市直部门;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8-10-16
标  题: 关于印发《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6

 

局各科室,各企业:

现将《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16日

 

 

 

 

 

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产生。检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一、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分为:大检查和一般检查、定点查和巡回查、明查和暗查;按检查的主体和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单项检查。在检查中可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是否进行了“五落实”。即:安全机构落实、安全人员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经费保障落实。

2、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3、是否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和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宣传学习、培训教育。

5、安全工作是否进行了计划安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评比奖惩、评价总结。

6、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有效治理。

7、从业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和配发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正确使用佩戴。

8、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并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纳入统一管理。

10、安全资料是否完善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档案和报表。

1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档案和报表。

12、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13、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应急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

14、其他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

第二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第三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充分体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层层落实责任,对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制度

第四条  我局每月应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每季度和“十一黄金周”、春节期间,我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综合检查和不定期的单项检查;组织布置各专项活动前的综合检查;每年组织12次以上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参加监督检查2次以上,分管负责人每年应参加监督检查6次以上。

第五条  安全办公室应坚持每周对有较大危险和危害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单项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节假日前或专项活动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重点要害部位巡回检查和单项检查进行督查。

第四章  事故隐患记录制度

第六条  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均应填写好记录,并形成台账。应有时间、地点、检查人、接受检查人、出现的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复查情况等,检查结束时,代表分别签字。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实施制度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四落实”的要求(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限期督促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对隐患及时治理整改。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责任人等。若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治理整改。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验收注销制度

第八条  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应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部门、专家对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整改单位发出出面确认书予以注销。对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责令其重新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治理整改,同时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我局将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同时,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或者治理不及时、不认真,可能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仍然照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我局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和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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