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3-05261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3-02-20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2〕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3-05261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0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22〕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22〕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2〕73号
申请人:杜某良,男,出生年月:某年某月
住址: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强 职务:局长
住所地:安丘市新安南路71号
第三人:刘某生,男,出生年月:某年某月
委托代理人:郝某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的(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称:我在2013年2月-2022年4月在某机械公司上班,一直没给我交社会职工保险。4月底与他协商未果,5月5号我到人社局检查大队报案,案件受理后,5月7号检查大队询问了刘某生,他承认了事实并签了名。检查大队给他下了改正指令书后,他在6月1号到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了简易注销,我认为他是恶意注销,公司和我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称:我局作出(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行政行为依据事实清楚,所作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杜某良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内容是“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于6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日期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1日,6月22日公示到期后向我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注销。我局作出的上述注销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九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综上,我局对于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杜某良提出的撤销注销登记不予认可。请求查明事实,依法维持我局所作的登记内容。
第三人截至本案审结作出决定前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第XXX号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编号:[2022]XXX《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查询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司注销情况》、安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信息查询《送达回证》、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等材料。因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系复印件,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9日向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协助调查函》,并于2022年12月20日收悉安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函》,函称上述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系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另向我机关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一份。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刘某生,申请人曾任职该公司。2022年5月31日,安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职工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中第三人明确表示申请人于2013-2022年4月在其公司入职,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2022年6月1日,第三人至被申请人处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该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16日,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2年6月28日前依法为杜某良缴纳2013年2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2022年6月22日第三人至被申请人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为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注销并于当日作出(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至被申请人处提交《申请书》查询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注销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通知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即第三人)承诺书、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对该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期届满后,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注销登记,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予以注销该公司。针对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处提交的材料,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登记通知书》程序正当。但结合本机关已查明事实,第三人在已经知晓并承认未对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次日即至被申请人处提请简易注销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并为此作出“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的承诺,且在该公司注销前,安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中明确责令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及第三人仍进行并完成了公司注销程序。至此,本机关认为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在被申请人处进行的简易注销程序中的承诺系虚假承诺,则(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系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登字[2022]第XXX号《登记通知书》,将安丘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或坊子区人民法院中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