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1-07534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12-07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1-07534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7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2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2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1〕73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某年某月
住址: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新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建利 职务:主任
住所地:安丘市泰山西街新安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的形式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安丘市政府责令新安街道根据本人的信息公开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0日,本人向安丘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申请书。9月3日,新安街道办事处安排有关人员陪同本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了查阅。本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2款、第四条之规定,新安街道以查阅的形式告知本人不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新安街道应该将本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予以提供。因此,本人对于新安街道的这种信息公开告知的形式不服,请求安丘市政府责令新安街道对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内容中的1、汶中社区公墓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墓穴建设标准及费用预算明细;2、汶中三村公墓林搬迁会议记录;3、竞标票、汶中社区公墓建设工程招标会签到表;4、工程承包合同;5、公墓加工安装协议,被申请人已将上述信息内容材料复印件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也出具收到证明,该部分内容的信息公开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公墓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土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建设许可证)、阳光议事会材料”内容部分,非我单位制作保存,无法向其公开。三、现我单位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政复决字(2021)X号行政复议决定。在本机关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至被申请处,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现场查阅。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信息公开方式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书面回复。
另,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本案请求事项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9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和理由来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履行安政复决字[2021]X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存在瑕疵,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安政复决字[2021]X号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按申请人信息公开要求予以书面答复,故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或坊子区人民法院中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