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1-68877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3-29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31XA/2021-68877 | 分 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29 | ||
标 题: | 安政复决字20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政复决字20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1〕9号
申请人:李某,女,出生年月:某年某月
住址:安丘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凌春 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安丘市五里河桥南400米路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78416010133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78416010133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前面公交车太高挡住视线看不到信号灯,是无意行为导致的闯红灯。也保持了车距,但是确实是看不见信号灯,不是有意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月29日18时09分许,李某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商场路与兴安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6250),被我局交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并对其驾驶证记扣6分(处罚决定书编号:3707841601013210)。二、证据情况:当事人李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前面公交车太高挡住视线看不见信号灯,无意的行为导致的,也保持了车距,但是确实看不见信号灯,不是有意行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车辆违法照片为证,且该监控设备每年都进行设备维护,性能稳定,运行良好,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示标、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据此,机动车行至路口时,驾驶人必须先观察路口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确认安全及信号灯运行状态情况下方可通过路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在跟公交车后面没有看见红绿灯导致误闯红灯不能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追尾交通事故,并且红绿灯是一直在变化的过程,机动车需要根据到达停止线之前时红绿灯指示通行。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不确定前方红绿灯状态时应当根据道路标线停车等待,当事人表述情况并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综上所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李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申请人车辆违章照片。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9日18时09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商场路与兴安路通过路口,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代码:16250)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作出37078416010133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驾驶证记六分,并罚款贰佰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车辆违章相关图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路口情况,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鲁XXX小型汽车通过路口的照片看,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在交通信号为红灯状态时通过交叉路口。申请人称其驾驶中被公交车挡住视线导致闯红灯,不应进行处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能够看到交通信号状态的距离,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申请人在不确定前方红绿灯状态时应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情况后继续行驶,跟在公交车后未看见红绿灯情况导致误闯红灯亦不能作为不被处罚的理由,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违反信号灯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编号370784160101334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