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1-67021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2-24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0-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1-67021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24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20-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20-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24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087

申请人:韩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四川省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事作出的反馈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0年113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某投诉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拼多多商家(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网红臭屁包,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拿到专业检测实验室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应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被申请人于2020年114日结案反馈: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商品,被举报人表示该商品上架后一直缺货,现在销售网页已下架。鉴于此,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内容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行为处于(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交产品详情页面截图、订单详情,吉林卫视电视报道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的产品,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并且要求商家拿出该产品质检报告。相关产品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举报人实实在在从被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证据绝对足够。难道销售问题产品是否追究到底还看购买者动机?还是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当地销售问题产品违法商家太多?法不责众?亦或是被申请人无相关办案能力?证据足够胡乱结案反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默认被监管人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玩忽职守,滥用司法,充当不法商家保护伞,渎职侵权犯罪,产品安全监管犯罪!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商家销售有毒有害产品,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进行退赔,不符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的要求。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可以知道,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购买臭屁包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该有毒有害产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纠正,不应当免于处罚。3.其产品涉嫌有毒有害且被举报人提供不了质检报告+中文标签+合格证,应当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被申请人实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并且被投诉举报产品是存在严重的有毒有害气体,明显的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却说是情节轻微,本人证据足够被申请人说找不到该商品,被申请人违法乱纪,包庇商家,并且对于这种有毒有害产品应当严查。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举证责任方面,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3第6条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在出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不违背《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92条在适用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违背《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的三条原则的前提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1.事实经过: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1起投诉和1起举报,反映在拼多多平台商家潍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网红臭屁包无标签且存在安全问题,提出退货赔偿诉求并要求查处,全国12315平台反馈至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按程序进行办理。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调查,销售负责人郭某在现场,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品网红臭屁包及其他商品。调查发现该公司只开展网络运营,没有商品实物和仓储,经营模式类似中介服务,发货通过“礼品网”等机构实施。该公司表示未实际销售过网红臭屁包商品,对于韩某某提供的网红臭屁包订单截图,该公司表示确有此订单,但由于没有货,曾通知其申请退货但韩某某未申请,于是通过礼品网发了一把双齿梳。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相关物流截图并说明相关情况,表示可以给予投诉人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不接受其他诉求。调查中,该公司对投诉人下单订购的目的产生质疑,并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图片上的网红臭屁包并非购自被投诉人处。之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检索发现,申请人韩某某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通过平台提起过1067起投诉举报,其中有370余件涉及“网红臭屁包”,在这370余件投诉举报中,投诉举报潍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臭屁包实物证据照片和投诉举报其他商家的一模一样,甚至外包装和摆放位置都一模一样,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臭屁包商品照片不能证明该商品是从潍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潍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臭屁包的行为没有确凿证据支持,至于该商品是否存在其他相关问题,也无从调查。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调查情况和举报调查情况分别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2.被申请人依据职能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符合程序。本起投诉举报案件中,投诉举报双方对主要交易事实存在争议,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实际销售了“网红臭屁包”无法判定,无法进一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查,做出回复反馈,并不违法。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说明》、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货单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于网络平台购买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放屁垫臭屁包”,申请人认为其下单购买的“放屁垫臭屁包”存在质量问题,故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办理并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商家确有申请人的该订单,商家称并因该订单产品无货,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快递向申请人寄出“双齿梳”,而非申请人所称的“放屁垫臭屁包”。被申请人未查实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终止调查,并于2020年11月4日在上述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其在网络平台购买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放屁垫臭屁包”产品存在无中文标签、产品有毒性等问题,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到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商家确有申请人投诉的该笔订单,但商家称申请人购买的“放屁垫臭屁包”缺货,遂给申请人邮寄“双齿梳”并提供订单发货物流信息截图。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证据,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无法认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系申请人从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达不到处罚违法行为所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之规定基于上述事实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根据查明事实,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中所称内容恰当,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就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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