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1XA/2021-67004
  • 分  类: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1-21
  • 标  题:安政复决字202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1XA/2021-67004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1
标  题: 安政复决字202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政复决字2020-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21

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075

申请人:韩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四川省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事作出的反馈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0年102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某投诉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拼多多商家(潍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网红臭屁包,,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拿到专业检测实验室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应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结案反馈: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1、现场检查无此单位;2、无此商品的检测报告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否有毒性。(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内容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行为处于(属于)违法行为,明显的加重了申请人证据负担,申请人已经提交产品详情页面截图、订单详情,吉林卫视电视报道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的产品,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三无产品、并且要求商家拿出该产品质检报告。相关产品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举报人实实在在从被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证据绝对足够。难道销售问题产品是否追究到底还看购买者动机?还是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当地销售问题产品违法商家太多?法不责众?亦或是被申请人无相关办案能力?证据足够胡乱结案反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默认被监管人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玩忽职守,滥用司法,充当不法商家保护伞,渎职侵权犯罪,产品安全监管犯罪!商家出售这种产品应该举证在商家,并且我这边强调产品是三无产品,如果有中文标签也可以,但是被申请人违法乱纪,包庇商家,一直给本人要。并且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行为,理由如下:1.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2.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退一步讲,即便(拼多多)平台不配合协助其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2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所以说,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履行其全面调查职责,毕竟网络不是制假售假的法外之地,不法商家拿着当地的营业执照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不予追究到底就是包庇协助犯罪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此,该案件应当中止调查,而不应该是结案反馈内容决定反馈。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举证责任方面,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3第6条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在出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不违背《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92条在适用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违背《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的三条原则的前提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主要事实经过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审查投诉工单反映的情况,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局决定受理了此案进行了投诉/举报登记表登记备查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单提供的具体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某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现场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根据现场检查的取证情况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调查结果的回复被申请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共安丘市委、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12345烦事找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品牌的十项措施》《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效迅速地进行了受理、登记、调查、结果反馈。依法实施了正当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在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如下:(1)潍坊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2)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登记表;(3)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4)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5)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6)现场检查照片。三、被申请人依法依职能对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受理、立案调查、结果反馈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处置迅速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共安丘市委、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12345烦事找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品牌的十项措施》《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对被投诉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是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认真对待的表现,也是调查事实的程序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没有发现开展交易业务的事实,无从对被举报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也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开展协调为申请人要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同时对申请人的诉求给予迅速有效的反馈是负责的表现。基于以上答复,被申请人在处置此次投诉案件过程当中,程序正当合法,事实清楚,处理规范。因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反馈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投诉/举报登记表、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其于网络平台购买的潍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放屁垫臭屁包”商品,因申请人认为该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及时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商家所在沿街房屋紧邻某蓝色经典店铺,处于锁门无人状态,现场无法联系到有效电话,通过门玻璃无可见工作人员,未查询到申请人投诉的违法商家和事实,据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述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安丘市司法局听证室就本案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无故未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按时参加本案听证会,本机关针对本案事实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关调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放屁垫臭屁包”存在无中文标签、产品有毒性等问题,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现场检查后未找到该商家,故被申请人无法认定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做到处罚违法行为所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情况下便对申请人进行了及时回复。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且在本机关通知听证后,无故不参加听证,未尽义务协助本机关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故本机关根据查明事实,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中所称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共安丘市委、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12345烦事找政府”政务服务热线品牌的十项措施》《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的回复程序合法,回复意见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就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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