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决字〔2020〕64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某年某月生,住潍坊市某地。
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凌春 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安丘市五里河桥南400米路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784160000265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784160000265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1日下午2点多钟,本人驾驶鲁XXX小型汽车自安丘回潍坊,自东向西经由安丘市北区的昆仑大街进入206国道,该路口是丁字路口,向西的道路不通,该路口交通标线的设置,提示行人应从直行道前端驶出后右拐进入206国道(既然向西走不通,设置直行道标线的目的是什么?),而按照该行驶方法此路口的交通标线过于突出、过于靠近横向的交通干道206国道,而206国道是潍坊市内的重要交通干道,车流量大、车速快,如果按照交通标线示意的位置转弯,车辆右转进入206国道至车头调正能提速行驶时,车辆就位于主干道东侧路面的中心位置,直接挡在了南边来车的前面,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阻挡了206国道车辆的正常行驶(详见路口转向示意图)。我当时在右转向时,特意向南边观察了一下,发现正有一辆贴近206国道东边的车辆快速驶来,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我本人不得已采取了紧急避险的应急措施,不得已稍微提前转向驶入206国道,造成稍微压线的情况。因该路口的标线设置不合理、不符合丁字路口的实际情况,我本人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已采取了稍微提前右转的紧急避险的做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在没有造成其他合法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免于处罚。因此请求贵处撤销安丘交警大队对我的上述处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2月21日14时23分许,王某某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昆仑大街与206国道路口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3450)。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驾驶证记三分,罚款贰佰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7841600002650)二、证据情况:接到要求做出答复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对该行政复议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车辆违法照片为证,且该监控设备每年都进行设备维护,性能稳定,运行良好,符合国家标准,该路口地面标线的施划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据此,机动车行至路口时,驾驶人必须先观察路口情况,再确认安全及交通信号的设置情况下方可通过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直行车道行驶的车辆相对于当事人的右转车辆有优先通行权。当事人表述“因该路口的标线设置不合理、不符合丁字路口的实际情况,我本人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已采取了稍微提前右转的紧急避险的做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在没有造成其他合法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免于处罚。因此请求贵处撤销安丘交警大队对我的上述处分决定。”道路交通设施是在不断地完善的过程,安丘市交警大队完全接受市民的相关意见,但是不能作为当事人违法撤销的申请理由,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现有的交通信号设施指示,并且,从当事人的违法图片一中可以看出,当事人车辆南边行驶的车辆明显是在北方向左转车辆(从图片中可以清晰观察到左上角为车尾),所以并不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表述情况并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784160000265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违法和不适当问题。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交警大队对王某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处罚的相关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1日14时23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小型汽车在安丘市昆仑大街与206国道路口右转时,车辆压过右侧实线与非机动车标志后通过路口,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3450)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7841600002650),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 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车辆行驶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从上述规定看,交通标线为交通信号的一种,驾驶车辆时应遵循交通标线指示。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1日14时23分许驾车行驶至昆仑大街与206国道路口时的照片显示,申请人的车辆在行驶中未按交通标线指示行驶,车辆未通过前方停止线进行右转而是压过右侧实线与非机动车道实施右转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系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并无不当。
申请人称“该路口为丁字路口,向西走不通,设置直行道标线的目的是什么?”经查看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驾驶车辆违章照片,该路口照片中可视一个为仅左转车道,一个为仅右转车道,一个为非机动车道,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行车道标线。且据常理推断,丁字路口内有左、右转车道的情况下,不会存在直行车道。申请人称“该路口标线设置不合理,申请人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已采取了稍微提前右转的紧急避险做法。”申请人称其系紧急避险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中无法证实存在需要申请人进行紧急避险的情形,申请人亦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的编号370784160000265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1日